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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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ty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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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激励外国留学生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活动,培养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实现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化评定,根据《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和《三峡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名称 奖学金包括“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外国留学生单项奖”。其中“优秀外国留学生单项奖”又分为“学习之星”、“学生干部之星”、“文体之星”、“文明之星”。 第二条 参评对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对象为在三峡大学注册并连续学习一年及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留学生,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评定,其休学期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三条 日常表现分项记分要求及标准 1.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各项校纪校规。参加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育及遵纪守法竞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2.学习表现:汉语学习和课程学习。 (1)本学年度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测试我校规定的最低要求者,加2分。 (2)本学年度达到汉语水平考试超过最低要求者,每超过一级加2分。 (3)获校级及以上汉语竞赛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1分。 (4)课程总成绩在年级内排名第一加5分,第二加3分,第三加1分。 3.学生干部:担任班级或年级干部,在学生日常管理或学生教学管理上能协助留学生管理人员起到重要沟通作用的学生,加3分;在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上,能起到重要协调作用,主动调解学生内部矛盾,将信息及时通报学校,对事件的解决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生,加5分。 4.文体活动:参加院级活动,一次加1分;参加校级活动,一次加2分;参加市级活动,一次加3分;参加省级活动,一次加4分;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活动,一次加8分。各级活动的优秀组织者和协调者,酌情另加3分。 学生自发组织活动,应在活动前向相关学院书面申报,包括详细活动时间、地点及参与人数,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院级加分活动举行;跨院活动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校级加分活动举行。 5.文明学生:学生日常卫生习惯良好,能长期保持宿舍整洁干净,与室友及周围同学关系融洽,在公寓检查中优秀,每人每次加2分。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外国留学生单项奖” 1.在学习表现的加分中居本年级前3名者授予“学习之星”的称号。 2.在学生干部工作的加分中居本年级前3名者授予“学生干部之星”的称号。 3.在文体活动的加分中居本年级前3名者授予“文体之星”的称号。 4.在文明学生的加分中居本年级前3名者授予“文明之星”的称号。 (二)“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1.名额分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上级政府部门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各相关学院将本院名额酌情分配到各专业、各年级。 2.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计算出本年度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依据平均成绩的排序,按1:1.5的比例确定奖学金入围候选名单。 3.计算入围候选人的综合成绩。该生本年度综合成绩为课程平均成绩的60%与日常表现记分总和的40%之和。按综合成绩得分排序,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本学年度违反中国法律或校纪校规并受到相应处分者; 2.无故欠费者。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保卫处、各相关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相关学院成立院级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的9月初至10月底。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由班主任(辅导员)根据本办法记录学生日常表现得分并定期公布。以上一年9月至当年8月的所有得分作为本学年度奖学金评定依据。 3.“优秀外国留学生单项奖”由班主任(辅导员)根据日常表现记录得分排名确定初评名单,签字后上报院级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院级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由学院发文予以表彰。 4.“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按学生综合排名确定初评名单,签字后上报院级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院级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及学生个人书面申报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校外国留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结果由相关学院负责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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