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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jr 点击数:  
 索 引 号  jwc-11_B/2015-1106005  发布机构  教务处  公开日期  2015-11-06
 文  号  三峡大教字[2006]18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11-06

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稿)

三峡大教字[200618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利于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和选用,促进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学科、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各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大学外语水平统测达不到学校相应规定标准者; 

第七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后表现优秀获得校三好学生;或经学院考核表现优良且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教育学分制人才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于每届本科生毕业前,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由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填写《三峡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等材料一起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各学院上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九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由教务处授权各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三峡大教[20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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