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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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jr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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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和《三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身体健康,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六)外语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专业外语水平统测,达到学校外语专业毕业生相应规定标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后,授权教务处依据当年学士学位审查通过条件,对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本年度下次会议前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进行核查,并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应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为同一自然年度。对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填报《三峡大学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位审核一览表》,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汇总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二)办理延长学习期限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办理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在当年12月20日前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其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申请者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填报《三峡大学毕业生毕业资格及学位审核一览表》相关内容,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核查申请者情况,核查通过后,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三)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各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但不应晚于当年12月10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收到相关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但不应晚于当年12月20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复议决定由教务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本细则第五条第五款从2015级起开始实行。原《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三峡大教〔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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