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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jwc/2024-00017  发布机构  教务处  公开日期  2024-12-10
 文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与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及《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 〕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本办法所称“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跨专业大类的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对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且学有余力者,具体选拔要求以当年报名通知为准;

(三)每位学生最多只能申请修读1个辅修专业或1个辅修学位。

第四条 报名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发布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报名通知;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三)报名结束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方式由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决定。学院将审核结果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同时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教务网上公布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要求

第五条 各学院开设的辅修学位专业需为经批准或备案的可开设辅修学位的专业。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不设置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各开设学院于每年的春季学期向教务处提交开设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 各开设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应以该专业的核心课程为主,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辅修学位开设课程原则上应包含该专业的全部核心课程,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5门,并安排不少于5周的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务处统筹管理,由各开设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对开设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开设学院负责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教学基本文件制定和教学过程组织工作,并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具体工作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学生成绩管理,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教学档案资料归档等。

第九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制2年,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修读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时单独开班。当人数低于20人时可不单独开班,修读学生采取跟主修专业班级合班上课或者网络辅助授课等其他方式学习。

第十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课程教学,以课堂教学为主,鼓励教师采用教学资源录播或者课堂直播等方式开展教学。根据课程需要也可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或其他合理有效的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学生,可以借助录播教学资源进行学习。开设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辅修课程正常考试,按考试试卷卷面成绩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课程考试原则上与该专业相应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坚持考核方式和考试难度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保持同一标准。

第十三条 当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课程内容与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自愿提出免修申请,报开设学院审核同意后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学分其成绩按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1次补考,时间由开设学院确定,补考取得的成绩加注补考标记。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取得的成绩加注重修标记。重修随辅修下一年级进行,应在学生本人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学生对已考课程成绩不满意(成绩为及格以上),可向开设学院提出重考书面申请,参加该门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该门课程毕业成绩可按分数高的记载,但需加注重考标记。每门课程只可重考1次。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完毕,由开设学院提供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籍档案,另一份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五章  学业审核、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与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三)辅修学位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

第二十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中途如未退出修读,当达到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时,仍未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辅修证明不在学信网或学位网上进行标注或注册。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但未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其所获得的学分如已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经学生书面申请,开设学院审核,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制定样式,并单独发放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责按规定将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授予信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与备案。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上标注,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学校授予辅修学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备案。

第六章  收费管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按学分制收费,其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准的相应专业的选课学分收费标准。学生应按学校要求每学期交费,凭交费凭据到开设学院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免修课程学分不收取辅修学费,重修课程需按其选课学分收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六条 参加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须在开课两周内向开设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注销学生相关信息,该学期应交选课费用可予以撤销或退还。超过两周的不予办理,如坚持退出可办理注销和退课,原则上该生该学期应交的选课费用需缴清并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与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三峡大教〔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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