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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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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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三峡大教〔2022〕17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性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授予辅修学位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四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主修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辅修学位: (一)所修辅修学位专业与主修学位专业分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二)修满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辅修学位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辅修学位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四)具有从事辅修学位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辅修学位授予程序: (一)辅修学位的评定工作与主修学位评定工作同时进行,由开办辅修学位的学院学位授予分委员会按辅修学位的授予标准进行审核,填写《三峡大学本科毕业生辅修学位评定审核表》,提出拟授予辅修学位名单,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汇总各学院上报材料,并结合主修学位授予情况提出可授予辅修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 第六条 辅修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其辅修学位在主修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生主修专业在2022年7月15日及以前毕业的,仍按原《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三峡大教〔2017〕2号)执行。学生主修专业在2022年7月15日以后毕业的,开始按照本细则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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