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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yz 点击数:  
 索 引 号  yjsy-30/2019-1026015  发布机构  研究生院  公开日期  2019-10-26
 文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9-10-26

三峡大研〔201947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认定标准》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 

 

 

                  三峡大学

               2019年10月8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三峡大研〔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申请人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符合学校的科研成果认定标准;论文答辩通过;无学术不端问题者,可按照本标准申请学位。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含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认定标准

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标准,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基本标准

(一)申请人应当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须达到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环节要求,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学位课程平均分不低于75分。

(三)论文答辩通过

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工作,硕士学位论文形成的各个环节均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无学术不端问题,论文答辩通过。

二、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一)学术型研究生

学术型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与申请学位的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三峡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导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发表计算机学会C类及以上级别会议论文1篇(仅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

2.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且本人在有效排名以内者;

3.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取得1项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时,本人为第二发明人)。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作要求(不包括提前申请学位情况),须达到相关教指委的实践培养要求。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提前申请硕士学位认定标准

学习时间少于学校规定标准学制3个月以上的为提前申请学位。提前申请硕士学位除了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标准外,其它均按第四条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基本标准

研究生提前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课单科成绩应均在80分及以上。

二、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以三峡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与申请学位的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术型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发表计算机学会C类及以上级别会议论文2篇(仅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

2.在SCI/EI源刊发表1篇论文。

(二)专业型申请人(不含临床医学、中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三峡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导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上,或计算机学会C类及以上级别会议论文(仅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发表1篇论文;

2.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取得1项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时,本人为第二发明人)。

第三章  博士学位授予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认定标准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标准,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基本标准

(一)申请人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申请人须修满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且所有成绩全部合格,学位课程平均分不低75分。

(三)论文答辩通过

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工作,博士学位论文形成的各个环节均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无学术不端问题,论文答辩通过。

二、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成果

申请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时,至多认定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三峡大学,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能申请博士学位。

1.工学

1)有2篇期刊论文被《SCI》/《SSCI》/《EI》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外文文章);

2)发表SCI二区及以上高水平论文1篇(参照中国科学院的分区标准);

3)ESI高被引论文1篇。

2.管理学

1)有2篇期刊论文被《SCI》/《SSCI》/《EI》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外文文章);

2)发表3篇CSSCI/CSCD收录源刊论文(不含扩展版)。

(二)其他类成果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证书),三峡大学为完成单位

2.学位论文研究成果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位)、二等奖(排名前5位)、三等奖(排名前3位),并且在CSSCI/CSCD及以上期刊(不含扩展版)至少发表论文1篇。

第七条  提前申请博士学位认定标准

学习时间少于学校规定标准学制3个月以上的为提前申请学位。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标准按第六条的相关标准执行,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如下:

一、学术论文类成果

申请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时,至多认定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三峡大学,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能申请博士学位。

(一)工学

1.有3篇期刊论文被《SCI》/《SSCI》/《EI》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外文文章);

2.有2篇期刊论文被《SCI》/《SSCI》/《EI》收录,其中SCI二区及以上高水平论文1篇(参照中国科学院的分区标准);

3.有2篇期刊论文被《SCI》/《SSCI》/《EI》收录,其中ESI高被引论文1篇。

(二)管理学

1.有3篇期刊论文被《SCI》/《SSCI》/《EI》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外文文章);

2.发表4篇CSSCI/CSCD收录源刊论文(不含扩展版)。

二、其他类成果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个人证书),三峡大学为完成单位

(二)学位论文研究成果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位)、二等奖(排名前5位)、三等奖(排名前3位),并且发表2篇CSSCI/CSCD(不含扩展版)及以上期刊论文或者1篇期刊论文被《SCI》/《SSCI》/《EI》收录。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相关学术评价文件,结合本学科具体情况,制定《三峡大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指导期刊目录》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不低于学校的学位授予标准,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1篇论文(不含ESI高被引论文)仅允许1位作者以此论文申请学位,且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

若论文为ESI高被引论文,最多允许共同第一作者中的1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和1位硕士学位申请人以该论文分别申请相应学位。

共同第一作者指在文章中标记为共同第一作者并明确写出贡献等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三峡大学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学术论文已网络首发,或者被SCI/EI源刊录用,但未正式见刊的问题

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若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已网络发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根据本标准授予该研究生硕士学位。

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若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有SCI/EI源刊录用通知,但未正式见刊的,经导师签字承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根据本标准授予该研究生硕士学位,但暂不发放学位证书原件,待其论文正式见刊后方能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论文已网络发表以及SCI/EI源刊有录用通知的,但后续出现被撤稿,或者研究生有学术不端等问题,且已授学位的,经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取消其已授学位,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撤销学位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2019年9月1日前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只要达到《三峡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标准(暂行)》(三峡大研〔2014〕28号)和本标准两者之一者,可申请学位。2019年9月1日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按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已有的规定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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