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
||||||||||||||||||||||||||||||
2018-06-2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ds 点击数: | ||||||||||||||||||||||||||||||
|
||||||||||||||||||||||||||||||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三峡大学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其他各类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诉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相关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校办、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国际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外法律专家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必须是单数。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留学生的,学生代表由留学生学生会推举。教师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的师生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诉书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提出申诉的日期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诉人。
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诉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之后,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申诉撤回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六)应补充申诉材料逾期不补充的。
第十一条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指定申诉案件进行调查评议、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小组通常情况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3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由3名或1名委员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进行复查:
(一)在作出受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申诉人作出原处理或处分的单位,要求该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小组提交书面答复以及作出原处理或处分的相关原始材料;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必要时可以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作出原处理或处分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处理小组提出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三峡大校〔2005〕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
【关闭窗口】 |
三峡大学信息公开网版权所有
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电话:0717-6392620 传真:0717-6395410
邮箱:xbc@ctgu.edu.cn
地址:三峡大学行政楼514室
信访值班室电话:0717-6390002
部门:监察处
地址:三峡大学行政楼421室
信访值班室电话:0717-639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