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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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ty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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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考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考试(含考试、考查、水平测试、入学考试等,下同)中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考试违纪学生,依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应届毕业生受处分的期限截止时间不超过学校规定毕业离校日期。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四)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课桌上、课桌内、课桌旁或座位上放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 (二)不带考试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一)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使用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和物品的; (二)在课桌上、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考试中传、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八)因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考试违规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使用电子设备上网搜索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传递、接收考试内容的。 (五)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七)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处分且在处分期内再次考试违纪应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学生考前未办理考试请假手续而缺考,但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该生试卷的,认定为请人代考);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三)组织作弊的; (四)盗窃试卷的; (五)向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反考试纪律并被认定为作弊的。 第十二条 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考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设置现场工作小组,其成员一般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分管负责人、组织考试学院教学副院长、参加考试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现场工作小组由教务处负责,履行学生考试违纪现场处理职责。 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研究提议,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送校长办公室进行合法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和正式文件。 处分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中止其考试,将学生考试违纪的具体情况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请违纪学生签字确认。学生拒不签字的,监考教师应在考场记录表中注明。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组织考试的学院教学办公室。 (二)教学办公室及时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情况及考场记录表、暂扣的学生违纪资料和工具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根据考场记录表所记载违纪事实和相关作弊材料和工具,研究决定给予处分等级。 (四)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现场工作小组认定处分等级后3个工作日内,要求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填写《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将拟给予的处分等级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须有学生本人的委托授权书)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询问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接受处理的,由学院填写《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并注明学生拒不接受相关处理情况。教务处或学院按规定制作处分决定通知书和处分文件。 (五)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学院制发处分决定通知书和处分文件。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制作处分决定书和处分文件。 第十六条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自处分通知书送交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无法直接递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 学生拒绝接收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班长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通知书或正式文件置留于学生住宿地,即视为送达;邮寄方式采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方式采用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或文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处分救济 第十七条被处分学生救济途径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办理: (一)学生对考试违纪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四)从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离校时间和离校手续等按照《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依照《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发文单位和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三峡大教〔2014〕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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