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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ds 点击数:  
 索 引 号  xsc-11_B/2018-0629086  发布机构  学生处  公开日期  2018-06-29
 文  号  〔2016〕16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留学生 勤工助学
 著录日期  2018-06-29

三峡大外〔201616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三峡大学          

2016年3月17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归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行为进行管理。

、外国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资格

1.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获得学籍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长期进修生;

2)自觉遵守中国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不良记录,思想品德好;

3)学习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及格,汉语成绩优秀者优先考虑;

4)身体健康、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能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5)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本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曾被批准参加勤工助学,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或受到用人单位投诉者。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留学生相关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为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中教育机构必须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认证资格。

2.用人单位拟接收外国留学生前,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评估,评估合格后须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3.用人单位须为勤工助学外国留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证,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保险。

4.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留学生应依法订立用工合同,被聘用的外国留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向外国留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外国留学生自愿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 《勤工助学报名表》, 经学院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预约面试;

2.面试合格后,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报名表》上签章,同意录用;

3.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外国留学生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来华实习留学生,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

4.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外国留学生须将《勤工助学报名表》、学生本人居留许可加注勤工助学信息复印件返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备查。

五、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1.工作时间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岗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

2.工作考核基本标准

1)遵守中国法律及单位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完成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2)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3.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的外国留学生负有教育责任,学生实习期间应及时填写《三峡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并及时反馈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六、附则

1.外国留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发生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并通报涉外部门、公安部门。

2.雇主与外国留学生发生纠纷时,依据所签协议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劳动争议机构仲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语言帮助和政策咨询。

3.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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