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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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fl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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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12年12月4日
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金到达学校后,由财务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学生处负责办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手续,提供获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及学生银行卡号。财务处及时组织发放。 三、凡在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又获得校级奖学金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奖学金。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位,国家助学金分为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奖学金和助学金原则上一律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不发现金。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欠缴学费的,在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并签字后(签字手续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由财务处委托银行从学生银行卡中予以转缴。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完成后,由财务处将奖学金、助学金拨款文件、收支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卡明细记录等资料装订成册交学生处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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