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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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fl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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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为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机构与职责
1.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的联系、组织与协调,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3.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比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满足《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学〔2007〕10号)中的各类基本申请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
1.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上学年度学校一等及以上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上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或在校期间曾经为学校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前者优先)。
(2)上学年被认定的A、B类学生或在校期间曾经被认定的A、B类学生(前者优先)。
(3)上学年不得有重修课程。
3.国家助学金:
(1)上学年被认定的A、B、C类学生或在校期间曾经被认定的A、B类学生(前者优先)。
(2)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第三条 评比原则
国家奖、助学金评比采取“统筹安排、困优结合、大奖优先、后奖预留”的原则。
1.国家奖学金: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参加学校及以上组织的大型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在规定条件范围内,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2)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名。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核实,凡只具备单项条件者,一律按照规定不予受理,同时将该学院由此结余名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3.国家助学金: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同等条件下,上学年度受资助少者优先。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处将评比指标下达到各学院。
2.学院将评比指标逐一下达到各年级,学院在指标划分过程中,可均衡分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倾斜。
3.各班主任召开班会,向本班学生宣讲学校、学院有关政策,公布本班各类指标下达情况,公布本班困难学生名单,公布本班学生上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序等相关信息。
4.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类别,同时填写并递交相关类别申请表。
5.根据上学年度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情况以及是否困难学生,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根据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上学年度曾经受资助情况,确定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6.学院评议推荐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评议审查,并将评议审查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核实,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内公示5天,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正式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办法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分期划拨形式予以发放,具体发放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予申请:
1.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等不诚信行为者。
2.上学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有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国家助学金有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高消费者。
4.上学年为留级、降级或延长学制者。
5.无故欠费者。
第七条 评比时间
国家奖、助学金每年评比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确定。
第八条 管理工作
1.学校:建立和完善受奖助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系统。
2.学院:及时了解掌握受奖助学生受助期间的学习、家庭经济变化以及个人消费等情况,并完整保存本学院受奖助学生信息的电子文本以及纸质材料。
第九条 本细则与《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学〔2007〕10号)配套实施。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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