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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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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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3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发放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各培养单位统计、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暂停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三峡大研〔202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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