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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dwxzbgs/2021-00012  发布机构  党委(校长)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0-09
 文  号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三峡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时进行学籍注册、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转入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且全脱产就读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结合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特色创新等情况制订分配方案。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同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各培养单位评选出的人数没有达到下拨名额的,多余名额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表现良好;

4.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学习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为前30%;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分类制定实施细则。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以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方式进行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具体流程如下:

1.研究生本人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培养环节、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初步评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3. 研究生院汇总各培养单位初评名单后进行必要的审查,然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于当年12月31日前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资金安排,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三峡大研〔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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