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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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ds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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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本科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确定,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到学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原则上应获得上学年等级奖学金。
(三)困难等级要求: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A、B、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按各学院人数比例等因素下达具体名额到学院,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线上申请,同时填写并递交申请表(见附表)。学院据实评审推荐,可结余指标。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对本学院推荐名单进行评议审查,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核实,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如无异议,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正式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到达学校后,由财务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一律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不发现金。学生处负责办理发放手续,提供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获奖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及学生银行卡号;财务处负责及时制证及支付。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完成后,由财务处提供国家励志奖学金拨款文件、收支凭证以及银行卡明细记录等资料,由学生处复印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获奖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明,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倡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参与志愿服务,发挥资助育人功效。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实行“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学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调查和处理,并在接到学生质疑后3日内给予答复。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学〔2007〕10号)《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三峡大学〔2008〕7号)和《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学〔201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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