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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boda_sy 点击数:  
 索 引 号  gonghui-11_B/2017-1201001  发布机构  工会  公开日期  2017-12-01
 文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7-12-01

三峡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三峡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享有申诉权利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与学校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学院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三峡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主席、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校工会、教务、科技、后勤、资产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3人,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推荐,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或校工会推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材料、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以及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学院或学校有关组织、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经原处理单位复核仍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培训进修、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劳动合同、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职工提出的非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决定的争议事项;

(二)非由教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三)本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四)外校教师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七)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得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诉申请书:应载明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二)学校、学院或学校有关组织、部门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

(三)原处理单位的复核结果;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在提交授权委托书后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十二条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副本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有关组织或部门;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对做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七条 参与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决定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与原处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回避决定做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组织为申诉答辩人。申诉答辩人对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听证会或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审理期间,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做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通过阅卷、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

(四)原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五)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四)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原处理单位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三峡大校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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