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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学实验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五个配套文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的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做好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围绕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规定确定岗位总量,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 2.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岗位实际,对不同岗位实施分类分层管理,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优先满足教师岗位的需求。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通过岗位设置与聘用,优化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效益。 4.严格考核,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通过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考核程序,规范岗位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发。 二、适用范围 5.学校在册的正式职工(含学校派出人员,不含合同工和第二临床医学院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的设置与聘用范畴,其中,校领导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总量 7.岗位设置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具体核定标准为:根据在校学生标准当量数,按生师比16:1核定教师岗位总量,按教师占基本教育规模岗位总量的60%,确定基本教育规模岗位总量,兼顾附属单位的实际人数,确定全校岗位总量。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首次聘用时,按现有在册人数确定岗位总量。 8.学校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岗位数量。 四.岗位设置类别 9.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 10.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机关和学院机关中设置的专职管理工作岗位,其中,学院管理岗位包含院党委书记、学院办公室、教学办、科研办、学科办、研究生办、组织员所属岗位;学校直属单位、挂靠学院的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管理岗位;主体为专业技术工作的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少量管理岗位;后勤集团、勘测设计院、科技学院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部分管理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学报编辑、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2.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主要包括后勤集团部分岗位、实验室技术工人、校卫队、校办小车班等岗位。 13.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般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学校聘用的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楚天学子”人员。 五.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设置 14.学校设置的岗位类别比例控制目标为: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15.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其中,三、四、五、六级属高级职员岗位;七、八级属中级职员岗位;九、十级属于初级职员岗位。高、中、初级职员岗位比例3.5:5.5:1。其中,三、四级职员按省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五、六级职员岗位按4:6的比例设置;七、八级职员岗位按7:3的比例设置;九、十级职员岗位按8:2的比例设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三级。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为二级。 17.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其他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四级,副高级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五级,中级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八级岗位。 19.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5%以内,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按4.5:4.0:1.5控制,正高、副高比例为1:3,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为一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2.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六、岗位设置方案审批程序 23.学校根据湖北省政府《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和《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4.岗位设置方案须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5.学校根据上级审核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将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解到各学院、机关职能处室和其他相关单位。 26.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会同学校人事处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七、组织机构 27.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工作; (2)确定学校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的成员; (3)研究决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工会、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各类岗位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28.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思政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实验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工作。 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视为通过;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数,则按得票多少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未出席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其中,教师系列岗位聘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各学院聘用方案及聘用结果,审查教师系列二、三级岗位上报人员资格,确定上报人选名单。 29.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宣传、组织、岗位申报、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协助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其中,各学院应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 八.岗位聘用 (一)岗位条件 30.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1.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家、湖北省规定的要求,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由学院聘用委员会按照不低于学校制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二)聘用权限 32.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聘用。 33.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由学校组织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由学校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聘用。其中,教师系列岗位由学校按规定的结构比例,下达岗位职数,各学院组织聘用,聘用结果报学校审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聘用委员会组织聘用。 34.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聘用。 35.以上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结果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聘用程序 36.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岗位聘用工作应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7.主要聘用程序包括 (1)公布岗位及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考核办法等。 (2)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附上本人申报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审议。各单位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职责要求进行评议,并对通过评议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学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5)校聘用委员会评审。各岗位聘用委员会提出聘用意见,并予以公示。 (6)校长办公会审定。领导小组汇总各聘用委员会聘用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7)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将申报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候选人报省人事厅审批。 九、聘约管理 (一)聘用合同 38.校长(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依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注明二级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受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类型、等级;(3)岗位职责要求;(4)岗位纪律;(5)岗位工作条件;(6)工资待遇;(7)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39.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4年。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职年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其中符合延聘、返聘条件的,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40.聘用期内发生专业技术职务变化、岗位调整或因外出学习等因素可能对合同内容产生影响的,应当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变更内容经聘用双方签字后,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经学校批准调离学校;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及被判刑。 42.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43.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二)考核 44.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45.考核结果使用。受聘人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监督与申诉 46.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监督与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岗位聘用工作中教职工的投诉和申诉。 47.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监督聘用工作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查处。 48.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组织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49.任何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有意诬告者和打击报复者,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十.聘用说明 50.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在学校经省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使现有人员原则上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岗位。岗位类别严格按照岗位性质分类,不因人而改变岗位类别。首次聘用时,人员身份与岗位性质不相符的,可做适当处理。所有岗位条件涉及到的任职或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10年12月31日。 51.聘用到高一级岗位的人员,从2009年10月起执行新的档案工资标准。校内津贴暂不与本次聘用结构挂钩,学校积极探索与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52.首次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其中专技人员应竞聘上岗,未能竞聘到相应较高等级岗位的,应过渡性聘用到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双肩挑”人员只控制在校领导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重点学科办的正、副职负责人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范围内。“双肩挑”人员纳入管理人员范畴,按管理岗位实施聘用,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好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对其兼任的两类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考核要求,都应在岗位说明书中作出明确规定。“双肩挑”人员可以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并按照所聘用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双肩挑”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不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具体办法参照《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执行。 54.首次聘用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满足“双肩挑”条件,但具有高校教师身份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可纳入教师系列岗位聘用,占挂靠学院的教师岗位职数;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且已享受相关待遇,可在过渡期内,按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相应等级保留相关待遇,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消化。 55.首次聘用时,原则上不实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政策,享受了高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享受的校内原相关待遇不变,但在首次岗位聘用中不得以高聘职务申报岗位。 56.工人身份且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管理岗位须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受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按聘用后的岗位调整档案工资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57.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已通过评审进入公示期,但尚未正式下资格文件和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首次聘用时只能聘用到新晋升职务岗位的最低等级。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初级岗位。 58.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思政教师可纳入教师系列岗位聘用,但不得聘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也可根据个人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聘用相应的职员职务。思政教师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由学校统一组织。 59.2006年6月30日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在职人员同等聘用条件参加本次聘用,不占所在单位和学校的岗位职数。病休、内退人员参加本次聘用,一般聘用到相应级别的最低一级岗位。长期脱岗人员不参与本次岗位聘用。 十一、工作要求 60.岗位设置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各单位应精心组织,稳步实施,要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各级聘用组织和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62.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 63.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拟聘人员凡与受聘单位负责人或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受聘单位负责人员或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十二、附则 6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教师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岗范围 教师岗位是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包括下列二类: 1.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所属岗位一般为教师岗位,占所在(或学科所属)学院的教师岗位职数。 2.思政教师岗位。主要包括各教学学院、成教学院、科技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及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按在编在岗的实际教师人数控制,其中挂靠教师按相应学科纳入所属学院。 (二)岗位结构 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少于50%(其中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少于15%,副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少于35%),讲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40%左右;助教岗位占教师岗位的10%左右。 教授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4:4,讲师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助教十、十一级岗位的比例为5:5。 (三)岗位设置分解 1.教学学院、研究院分层次教师结构比例见下表:
2.调节岗位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可根据学科队伍和学科建设情况增加3个教授岗位;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增加1个教授岗位;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科研团队等增加1个教授岗位。每个学院本类型调节岗位总数不超过3个。 (2)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50%的单位,增加3个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40%的单位,增加2个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30%的单位,增加1个高级岗位。 (四)岗位职数核定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学校以各学院实际人数为基数,按上述结构比例,计算并下达各学院各级岗位职数。超出核定职数的,多出部分只能聘用到相应级别的最低一级岗位。学院可预留部分高级别岗位,用于人才引进和事业发展。 三、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应聘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正高级岗位人员须每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授课学时一般不得少于32学时。 (二)具体条件 1.教授一级岗位 教授一级岗位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教授二级岗位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二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3.教授三级岗位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④ 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⑤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4.教授四级岗位 具有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教授四级岗位。 5.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且达到教授二、三级岗位条件者,可以直接聘用到副教授一级岗位。 (2)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11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8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三项;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下者,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四项: ①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SCI、SSCI;A﹠HCI、EI;CPCI-S、CPCI-SSH。下同)收录5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3名、三等奖的第1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序第一);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2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 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本学院(部)同行认可,学科建设或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需要,经学院推荐。 各学院(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符合基本条件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项目、学科建设、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参加省级及以上展演及获奖、获得市厅级以上教书育人类奖励等方面的情况,制订本单位副教授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报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审核。 6.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6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不满6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 ①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2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7名、二等奖的前5名、三等奖的前3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序第一);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7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4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 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本学院(部)同行认可,学科建设或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需要,经学院推荐。 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符合基本条件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项目、学科建设、承担部省级以上纵向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参加省级及以上展演及获奖、获得市厅级以上教书育人类奖励等方面的情况,制订本单位副教授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报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审核。 7.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三级岗位。 8.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一级岗位: ①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10年及以上,或取得讲师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博士学位满3年且取得讲师任职资格; ② 主持厅局级科研或教学项目1项及以上,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③ 获得厅局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 ④ 在核心期刊上(人文社科为四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及以上,或论文被收录、转载1篇及以上; ⑤ 获专利1项(排序第一)。 9.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①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6年及以上,或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获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可以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②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者(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10.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讲师三级岗位。 11.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具有硕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2年及以上,可以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12.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助教二级岗位。 四、岗位聘用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各教学单位分别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学院工会负责人、学院教师代表等5—9人组成。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向各学院下达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学院公布设岗方案。 2.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由学院聘用委员会按照不低于学校制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3.教师本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审批表》,交所在学院。科研机构、校机关挂靠教师按学科归口交相应学院。 4.学院审查评议。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申报人资格,组织评议,提出聘用意见,并予以公示后,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办公室。 5.学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6.校聘用委员会审核。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聘用结果提出聘用意见,并予以公示。审核申报二、三级岗位申报人员资格,确定上报人选。 7.校长办公会审定。领导小组汇总聘用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8.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将申报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候选人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岗位职责与考核 教师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按照《三峡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及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四)有关说明 (1)申请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参与学科所属学院的岗位聘用,但不占相关学院的岗位职数,按上述程序审核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2)申报教授二、三级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3)首次聘用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高校教师身份且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可纳入教师系列岗位聘用,占挂靠学院的教师岗位职数。 (4)受聘教师岗位而不具备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可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受聘相应等级的教师岗位,但原则上须在聘期内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5)思政教师岗位条件及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思政教师岗位聘用条件(试行)
一、本条件适用对象: 各教学学院、成教学院、科技学院(限学校派出人员)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其中,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若受聘教师岗位,则只能进入专技岗位的最低档,并按教师相同职责进行考核。 二、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在受聘教师岗位一年内,特殊情况两年内)。 (3)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职责,无重大责任事故。聘期内能够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具体条件 1.教授一级岗位 教授一级岗位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教授二级岗位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是思政教育与管理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在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二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3.教授三级岗位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④ 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⑤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4.教授四级岗位 取得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教授四级岗位。 5.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且达到教授二、三级岗位条件者,可以直接聘用到副教授一级岗位。 (2)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且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11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8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三项;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下者,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四项: ①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SCI、SSCI;A﹠HCI、EI;CPCI-S、CPCI-SSH。下同)收录5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3名、三等奖的第1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序第一);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5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2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教学科研及学生教育与管理成绩显著,受到同行认可和高度赞誉,经学生工作处推荐。 6.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6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不满6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 ①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2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去那问转载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7名、二等奖的前5名、三等奖的第3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序第一);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7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4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 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教学科研及学生教育与管理成绩显著,受到同行认可和高度赞誉,经学生工作处推荐。 7.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且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副教授三级岗位。 8.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一级岗位: ①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12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6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聘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并具备博士学位者; ② 主持厅局级科研或教学项目1项及以上,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③ 获得厅局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 ④ 在核心期刊上(人文社科为四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及以上;或论文被收录、转载1篇及以上; ⑤ 获专利1项(排序第一)。 ⑥ 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教学科研及学生教育与管理成绩突出,经学生工作处推荐。 9.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①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6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4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获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者,可以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② 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教学科研及学生教育与管理成绩突出,经学生工作处推荐。 10.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且历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讲师三级岗位。 11.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具有硕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在助教岗位工作满两年,可以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12.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取得助教任职资格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助教二级岗位。
三峡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专业技术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能而必须设置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翻译、图书资料、会计、审计、经济、档案、出版、卫生、技校教师、幼儿教师等岗位。 二.岗位设置 1.岗位总量 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学科建设需要、学生规模总数等,确定全校非教师系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20%设置。 2.岗位类别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社科研究管理、翻译、图书资料、会计、审计、经济、档案、出版、卫生、技校、幼教岗位等。 工程技术岗位设正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五类职级。 科学研究岗位(含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四类职级。 翻译岗位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四类职级。 图书资料岗位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五类职级。 会计(审计、经济)岗位设正高职高级会计(审计、经济)师、高级会计(审计、经济)师、会计(审计、经济)师、助理会计(审计、经济)师、会计(审计、经济)员五类职级。 档案岗位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五类职级。 出版岗位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四类职级。 卫生技术岗位设主任医(护、药、技)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主治医师(主管护、药、技师)、医(护、药、技)师、医(护、药、技)士五类职级。 技校教师岗位设技校高级讲师、技校讲师、技校助理讲师、技校教员四类职级。 幼儿教师岗位设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幼儿高级教师(中级)、幼儿一级教师(助理级)、幼儿二级教师(员级)四类职级。 3.岗位等级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四级,副高级设置五、六、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九、十级岗位;助理级设置十一、十二两级;员级为十三级岗位。 4.结构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全校统一调控,其中高级岗位占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其中正高岗位所占比例为2%,副高岗位所占比例为18%),中级岗位占其他专技岗位总量的50%左右;初级岗位占其他专技岗位总量的30%左右。 副高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1:3:6,中级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2:3:5;初级十、十一级岗位的比例为5:5。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与岗位工作相关的从业资格。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具体条件 (1)正高四级(专技四级)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可以申报正高四级岗位。 (2)副高一级(专技五级)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称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副高一级岗位: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握本职工作理论前沿和热点,主持或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或科研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主持牵头或具体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课题、工程或改革、调研工作;积极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工作调研报告;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3)副高二级(专技六级)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称满10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副高二级岗位: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参与本专业的业务或科研工作,较好完成各项任务;参与综合性业务课题、工程或改革、调研工作,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工作调研报告;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4)副高三级(专技七级)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可以申报副高三级岗位。 (5)中级一级(专技八级)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中级一级岗位: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熟悉本职业务,独立承担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正确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参与重大或较大业务性课题、工程或调研项目并发挥骨干作用;努力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2)中级二级(专技九级)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8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中级二级岗位: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熟悉本职业务,正确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参与较大业务性课题、工程或调研项目并发挥积极作用;努力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3)中级三级(专技十级)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可以申报中级三级岗位。 (1)初级一级(专技十一级)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初级一级岗位: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端正;初步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 (2)初级二级(专技十二级)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可以申报初级二级岗位。 (3)初级三级(专技十三级) 取得员级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可以申报初级三级岗位。 四、岗位聘用 (一)聘用组织 1.学校成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 2.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及推荐工作。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宣传、组织、岗位申报、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协助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设岗方案,公布岗位和岗位基本条件。 2.本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审批表》,交所在单位。 3、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聘用意见,报聘用委员会。 4.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提出聘用意见,并公示拟聘结果。 5.公示后的聘用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6.聘用结果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五、附则 (一)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总量应控制在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首次分级聘用时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人员超过岗位总数的,按现状聘用。各系列现有人员超过设岗数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职务人员分别聘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年限以取得资格时间为准,以考代评人员以考试通过且达到学历规定年限的时间为准。 (三)缓聘人员在首次分级聘用中执行各层级岗位中的最低等级。 (四)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受聘岗位要求不一致的,可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受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但原则上须在聘期内转评与岗位要求相一致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实验技术岗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实验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验队伍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范围 实验技术岗位是学校履行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职责、承担相关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岗位。包括学校各类实验中心(室)实验人员岗位、非工勤岗位的辅助实验教学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学科建设需要、学生规模总数等,确定全校实验技术岗位总量。首次聘任,岗位总量按在编在岗的实际实验技术人数控制。 (二)岗位等级 实验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四级,高级实验师设置五、六、七级岗位;实验师设置八、九、十级岗位;助理实验师设置十一、十二级岗位;实验员为十三级岗位。 (三)岗位结构 高级实验师岗位占实验技术岗位的比例不高于22%,其中正、副高之比为1:7;实验师岗位占实验技术岗位的60%左右;助理实验师及实验员岗位占实验技术岗位的18%左右。 高级实验师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2:4:4,实验师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助理实验师十一、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 (四)岗位职数核定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学校以全校实际实验技术人数为基数,按上述结构比例,核定各级岗位职数。超出核定职数的,多出部分聘用到相应级别的最低一级岗位。 三、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实验技术、高等学校教师或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认真履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相关实验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具体条件 1.正高级实验技术岗位(专技四级) 满足实验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历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并取得教师系列或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申报正高级实验技术岗位。 2.高级实验师一级(专技五级)岗位 满足实验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历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实验师一级岗位。 取得高级实验师(或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满15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8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三项;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以下者,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四项: ①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SCI、SSCI;A﹠HCI、EI;CPCI-S、CPCI-SSH。下同)收录3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6名、二等奖的前4名、三等奖的第2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序第一),或设计并开设研究创新型实验5项及以上;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6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3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 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中成绩显著,由本学院同行认可,学科建设或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需要,经学院推荐。 3.高级实验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满足实验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历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实验师二级岗位。 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满10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下同);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不满10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 ①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论文3篇及以上; ③ 国家级科技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或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前8名、二等奖的前6名、三等奖的第4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序第一),或设计并开设研究创新型实验3项及以上; ⑤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8名,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骨干前6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⑦ 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中成绩显著,由本学院同行认可,学科建设或实施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需要,经学院推荐。 4.高级实验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取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高级实验师三级岗位。 5.实验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满足实验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历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实验师一级岗位。 ① 取得实验师(或讲师、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15年及以上,或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8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 ② 主持厅局级科研或教学项目1项及以上,或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③ 获得厅局级科研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 ④ 在核心期刊上(人文社科为四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和发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第一作者论文4篇及以上,或论文被收录、转载1篇及以上; ⑤ 获专利1项(排序第一),或设计并开设研究创新型实验1项及以上。 6.实验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满足实验技术人员基本条件,历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实验师二级岗位。 ① 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8年及以上,或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6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获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者; ② 获校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 ③ 承担校级或厅局级科研或实验教学教改项目2项及以上; ④ 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或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论文共3篇及以上; ⑤ 参编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7.实验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实验师三级岗位。 8.助理实验师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实验师一级岗位: ① 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或助教、助理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满3年; 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满2年; ③ 在初级岗位上工作满5年。 9.助理实验师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并能履行岗位职责,可以申报助理实验师二级岗位。 10. 实验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三级) 取得员级任职资格并能胜任实验技术专业工作,可以申报实验员岗位。 四、岗位聘用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实验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实验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 2.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实验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技术岗位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及推荐工作。 (二)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设岗方案,公布岗位职数和基本条件。 2.实验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实验技术岗位聘用审批表》,交所在单位。 3.学院汇总。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汇总后报人事处。 4.学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5.校聘用委员会审核。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聘用意见,并公示拟聘结果。 6.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有关说明 1.受聘实验技术岗位而不具备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可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受聘相应等级的实验技术岗位,但原则上须在聘期内转评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2.实验技术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峡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的职级晋升制度,从而逐步建立起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职业化管理队伍,提高我校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相关政策和《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范围 1.学校党政机关和学院机关中设置的专职管理工作岗位; 2.学校直属单位、挂靠学院的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管理岗位; 3.主体为专业技术工作的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少量管理岗位; 4.后勤集团、勘测设计院、科技学院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部分管理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1.管理岗位数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学校总岗位数的15%控制,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总数不超过学校总岗位数的20%。 2.岗位总数由学校统一掌握,统一调配。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调研员)、处级副职(副调研员)、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三、四、五、六级属高级职员岗位;七、八级属中级职员岗位;九、十级属初级职员岗位。高、中、初级职员岗位比例为3.5:5.5:1。其中,三、四级职员岗位按省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五、六级职员岗位按4:6的比例设置;七、八级职员岗位按7:3比例设置;九、十级职员岗位按8:2比例设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我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三级。 2.管理岗位的聘用必须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爱国爱校; 2.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办事认真踏实,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3.坚决贯彻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廉洁奉公,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4.身体健康; 5.年度考核称职。 (二)上岗条件 1.三、四级管理岗位按省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2.经学校党委聘任的处级(含调研员)、科级(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干部直接聘任到相应的职级岗位。 3.申报高一级岗位的资格条件。 (1)高级职员岗位资格条件 ①五级管理岗位: 现任或曾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含副调研员、六级职员)任职累积满10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五级管理岗位:具备本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研究能力;协调能力强,能够较好地处理本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重大问题;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效率高,勤奋敬业;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管理水平高,服务意识强,具备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出色地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②六级管理岗位: 现任或曾任正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七级职员)任职累积满10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六级管理岗位:具备业务研究、分析和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配合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与问题,合作精神强,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及时地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中级职员岗位资格条件 ①七级管理岗位: 现任或曾任副科级干部(含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任职累积满10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七级管理岗位: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掌握本职工作业务知识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能初步分析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起草较重要的文件、报告、总结、方案等;工作认真勤奋,能够独立负责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 ②八级管理岗位: 本科及以上毕业满6年或现为科员或九级职员,且工作满10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八级管理岗位: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较好掌握本职工作业务知识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起草一般性的文件、报告、总结、方案等;工作认真勤奋,能够独立负责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 (3)初级职员岗位资格条件 ⑤九级管理岗位: 现为科员,或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毕业或本科毕业满1年,专科毕业满3年,或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满5年,或专科以下毕业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报九级管理岗位: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基本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计算机操作、信息统计、资料整理、公文写作能力。 (6)十级管理岗位: 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管理工作,可以申报十级管理岗位。 四、岗位聘任 (一)聘任组织 1.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岗位聘任的具体事宜;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宣传、组织、岗位申报、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协助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公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聘用程序 管理岗位的聘用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聘用程序按照《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进校人员的聘用 新进校拟聘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以及本人和拟聘岗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职级。 五、聘约管理和考核 按《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1.“双肩挑”人员纳入管理人员范畴,占管理岗位职数。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首次聘任时,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管理岗位上的,其工资体系在首次聘期内按照就高原则享受,首次聘期结束后工资体系按现聘职务确定。受聘的管理岗位的职员不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峡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根据《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工勤人员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范围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需要所设置的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一般在经营性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实验室等单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主要包括后勤集团部分岗位、实验室技术工人、校卫队、校办小车班等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工勤技能岗位数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学校总岗位数的5%控制。首次聘用时工勤技能岗位总数按实际在岗人数确定。 (二)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三、岗位职责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和投诉,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传授技艺,对技师、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每年提出2项技术改进或技术革新方案或者合理化建议,并得到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联系工作实际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公开发表与本工种业务相关论文1篇以上。 (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胜任本工种各项重要工作。 2.积极学习本行业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较复杂操作的技能。对中、初级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 3.联系实际对本工种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可行措施,并撰写解决方案。 (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较好,工作中无重大责任事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学习本工种业务知识,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熟练进行本工种技能操作。对初级工进行技术指导。 3.及时发现、判断和正确处理业务问题,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具有指导性的工作方案。 (四)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无投诉。 2.学习钻研本工种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处理本工种出现的常见问题。 3.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各级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聘用条件 1.符合《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2.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3.取得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近三年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且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原则上按现技术等级资格分别聘用至1~5级相应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组织 1.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工勤岗位的聘用,并处理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各级岗位拟聘人选,处理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设岗方案,公布岗位和岗位基本条件。 2.本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工勤岗位聘用审批表》,交所在单位。 3、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聘用意见,报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 4.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提出聘用意见,并公示拟聘结果。 5.公示后的聘用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约管理及考核 按《三峡大学岗位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岗位 聘用 办法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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