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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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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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三峡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往来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往来款指在日常经济活动过程中,学校与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往来结算资金,包括应收及预付类款项、应付及预收类款项。 应收及预付类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收未收的学杂费、培训费和科研项目经费,预付工程、货物和服务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项。应付及预收类款项是指学校应付未付、暂时代收或预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主要包括预收科研项目经费,应付工程、货物和服务账款,以及保证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条 往来款管理原则:分类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清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往来款经办人是往来款的直接责任人,审批人是核准和审批往来款的管理责任人。经办人、审批人必须为学校在职员工,共同对往来款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往来款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往来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和结算。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财务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采购单位负责货物和服务采购相关的往来款管理,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相关的往来款管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纵、横向科研项目相关的往来款管理。涉及学生收费、科研收入等各类收款的单位,应及时清理和结算相关业务的往来款。其他单位涉及往来款使用和管理的,负责做好本单位往来款管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定期开展全校往来款审计工作。 第三章 往来款办理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预付款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款,应经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审计处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办理人员经费和日常一般性公务开支借款,但对方要求对公转账预付的会务费、培训费、出版费、专利费、保证金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借款。不得公款私借。 第十一条 应付和预收类款项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确认。学生代收费根据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自愿的原则收取,据实结算。涉及科研项目到款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科研管理系统认领。 第十二条 办理往来款业务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并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经办人部门和姓名、经费来源、用途、金额、预计结算日期等相关内容,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往来款清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定期开展往来款专项清理,核实相关信息,年终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办理往来款结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对相关往来款进行清理,在相关项目验收或业务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属于横向科研项目请款的,应及时在代理记账公司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原则上应在当年内报销完毕。 第十五条 确实无法冲销的借款,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提出具体还款计划及期限,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处批准后办理借款展期手续。属于科研项目借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单位联系催款,财务处将对相关单位进行函证核实。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借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的,按月扣发借款经办人工资,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科研项目预借发票超过90天仍未到款且未办理相关展期手续的,扣发项目负责人工资,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第十六条 货物和服务预付款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冲销,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预付款项在结算工程款时冲销。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冲销手续的,将暂停支付该合同或该单位其他款项。 第十七条 各类保证金到期退款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属于工程、货物和服务质量保证金退款的,应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到期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办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通报学杂费欠缴情况,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和清收工作。学生代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在年内结清。 第十九条 教职工调出、离职以及学生退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前,应结清在校期间的往来款。欠学校款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往来款核销 第二十条 应收及预付类款项坏账应本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予以确认,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应收及预付类款项确认为坏账。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类款项,如项目终止合同(协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鉴证意见、破产清算公告或法律文书、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应由经办人出具书面说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建立备查簿逐笔登记,账销案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核销的款项,学校仍然保留追索权,一旦具备重新收回的条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二十三条 确属无法偿付、债权人豁免或超过5年以上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经相关部门确认、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确认为学校收入,同时做好备查台账。特殊情况下,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学校收入的款项,后被确认须资金支付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报财务处审批后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的规范管理,确保往来款真实完整、合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对往来款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拒绝办理,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核查,督促办结。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往来款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未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款无法收回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后勤集团的往来款管理执行本办法。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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