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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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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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三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经三峡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3年10月31日
三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三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或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员工应增强提案意识,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工作,把写好提案、办好提案作为落实教代会职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教代会代表组成,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议代表提案,提出立案、不予立案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建议方案,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三)召开提案集中办理会议,送达提案; (四)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五)召开提案办理情况答复会,集中反馈提案办理情况; (六)评选优秀提案; (七)建立、整理、建档、保管提案; (八)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内容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提案受理: 1.事关学校改革与可持续发展,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方案和建议; 2.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方案和建议。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为提案受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不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4.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的问题。 第八条 提案规范 (一) 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措施和建议。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提案标题,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2.提案事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3.建议或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三)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由3人及以上联名提出,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九条 提案时间 (一)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1个月。 (二) 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执委会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议与立案 第十条 提案的审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按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提案人及内容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议,决定立案与否。对符合要求的提案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予以解释说明,或要求提案人按要求重新撰写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可以作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和归口办理意见,由学校召开与提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议、立案情况,布置提案移交及办理事宜。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 (一)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校领导分管,有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人负责。 (二)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三)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主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 (四) 提案的办理时间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6个月内,承办单位应作出处理。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 (五)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提案答复 (一) 承办单位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可附页),答复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直接回复主提案人,一份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 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并交校工会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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