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峡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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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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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峡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三峡大学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学校正常工作运行状态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罢工、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2.因用水、用电、饮食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事件; 4.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5.火灾、爆炸和重大交通事故; 6.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和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事故; 7.网络和信息安全类事件; 8.“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重非法活动事件; 9.拥挤践踏、建筑物坍塌等事故以及传染病疫情和自然灾害等。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是: 1.在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事件信息; 2.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人心安定; 3.在强化正面舆论的同时,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程序及要求: 1.在获悉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事件的信息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在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的同时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 2.党委宣传部接报后,迅速核查相关信息,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和校内外舆论。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支持配合党委宣传部的工作。 3.党委宣传部接报后12小时内,应拟定新闻报道方案和新闻通稿。 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方案和新闻通稿的发布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新闻信息统一由党委宣传部或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5.经批准对外发布的新闻通稿,党委宣传部应在接报后的24小时内发出。 6.校外新闻媒体要求对校内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实地或电话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受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宣传部可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适当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有关事件现场的音像记录素材由党委宣传部留存。 第六条 针对社会媒体对事件的失实报道或对学校的负面报道,党委宣传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利用媒体纠正不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 第七条 未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下列突发公共事件不进行公开报道,不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1.涉及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事件; 2.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法轮功”邪教等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 3.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突发性非法集会、骚乱和其他群体性事件; 4.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宜由学校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公共事件 新闻报道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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