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2015-07-0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dc 点击数:  
 索 引 号  bwc-16_Z/2015-0708011  发布机构  保卫处  公开日期  2015-07-08
 文  号  三峡大校〔2007〕2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大型活动 管理 规定 通知
 著录日期  2015-07-08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大型活动申报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大型活动申报及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峡大学大型活动申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主办者或承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校园内场所、场地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商业活动、招聘会、学术讲座、社团活动等人数在500人及以上的群体活动或人数在500人以下,需要申报审批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须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到保卫处备案;学生社团主办的大型活动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签署意见,到保卫处备案。

校外单位在我校举办大型活动,须与校内承办、协办单位签订大型活动相关合同和协议,并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承办者或协办者对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保卫处应当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部门或社团依法履行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安全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校外主办者(下同)申请活动场地时,应先将活动的名称、内容、形式、拟举办时间及场地、安全保卫预案、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以书面形式报校保卫处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填写《三峡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然后到宜昌市公安局窑湾派出所、宜昌市西陵公安分局和宜昌市消防支队审批。

第八条 在公共场所为大型活动开展散发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活动及使用音响器材和其他宣传媒体,须报宣传部和保卫处审批。

第九条 申请场地时,主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承办者的,需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三)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四)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

(五)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活动使用的证件、门票的样本;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七)其它与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由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拟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及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二)场所建筑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和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四)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五)其它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校申办:

(一)大型活动不符合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其它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的;

(四)违反校园规章制度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活动的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主办者或承办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需要变更申请方案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活动内容、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制定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或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照明设施;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五条 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建立活动安全工作中的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三)审核活动的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四)在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

(五)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

(六)对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七)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八)依法处置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及师生员工有权对申报的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活动的形式、内容、时间及举办场地与实际不相符合,有义务报告保卫处。经查证属实的,保卫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活动的开展,并对校内申报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及宣传部、团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和安全稳定的需要,调整、停止已报批的场地或有关活动。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活动主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活动;

(二)不得超过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四)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

(五)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六)不得擅自将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第十九条 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职责和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它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不得影响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故意拥挤、起哄、无理取闹等。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和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活动主办者或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活动主办者或承办者属在校师生员工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活动主办者或承办者属校外人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属在校师生员工,依照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主体属校外人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峡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活动性质

活动地点

活动时间

场地

管理

部门

意见

保卫

部门

意见

辖区

公安

机关

意见

附:1、活动方案和说明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平面图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主题词:大型活动 管理 规定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