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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dc 点击数:  
 索 引 号  bwc-16_Z/2015-0708010  发布机构  保卫处  公开日期  2015-07-08
 文  号  三峡大保〔2007〕1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房产 管理 办法
 著录日期  2015-07-08

关于印发《三峡大学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房屋出租管理,防预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校园秩序,现印发《三峡大学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三峡大学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工住宅条件不断改善,校内房屋出租现象日趋复杂,由于缺乏管理和监督,给学生管理、计划生育、校园治安等工作带来一系列隐患,严重影响了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加强学校房屋出租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保卫处负责校内暂住人员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保卫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未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私有房屋出租的登记备案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小区私有房屋出租的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计生办负责做好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办理走读手续的审批工作及学生在外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在职员工出租房屋的教育管理工作;离(退)工作处负责学校离(退)休人员出租房屋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校公有住房及私有住宅出租屋实行《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度。

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小区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登记,同时与保卫处签订《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房屋出租屋承租人为在校学生的,租房时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走读手续;房屋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时应将有效证件送往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小区物业公司)和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安全设施;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十日内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向保卫处、计生部门报告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协助入住人员办理相关证件登记;

(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占用房屋防火间距;

(四)发现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协助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六)房屋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同时要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备案。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不得向下列人员提供住所:

(一)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本人身份为在校学生但未履行走读手续的;

(三)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引领的。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供有效证件;

(二)及时申办相关证件登记;

(三)不得将已租的房屋进行转租、转借;

(四)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小区物业公司)、保卫处计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可对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十条 承租学校公有住房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中止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另行招租。

第十一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不履行相关手续,隐瞒不报,拒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经查证属实的,将其通报其所在单位,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及日常评比;

出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出租房屋,未尽管理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学校也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为在校学生,但未履行走读手续或采取隐瞒、欺诈行为在校内租房的,经查证属实的,报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为外来人员,不履行相关登记手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报上级计生部门和公安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租屋,包括学校范围内所有的公有房屋出租屋和私有住宅出租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房产 管理 办法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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