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峡大学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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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dc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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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峡大学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三峡大学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作用,保障学校安全;同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能力,维护学校利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学校道路、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各类实验中心、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家属小区等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 周界报警系统是指安装在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等被保护区周界(或围墙)上的红外对射探测器、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以及学校下属各单位所有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与完善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预算内的安防监控系统维持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学校范围内的主干道、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各类实验中心、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家属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设备维护维修和保养。 (四)负责学校主干道、学校大门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工作。 (五)负责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安防监控系统设备选型以及施工监理工作;负责确定新建或改建安防系统项目设计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安防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移交使用单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维护和检修(学校经营性单位除外);负责新建或改建安防系统项目的其它相关事宜。 (六)负责学校安防监控系统从业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根据供应商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操作使用手册。 (八)负责定期对学校所有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并进行登记,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督促各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对需新建或改建安防监控系统的立项审核审批工作。 (十)负责建立全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第五条 基建维修办公室负责配合新建或改建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新建或改建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招标、合同签订,配合进行设备和安防工程验收。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安排新建或改建安防系统工程所需经费。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新建或改建安防系统工程须书面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新建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经费由报建单位负责,改建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经费由保卫处负责。 第九条 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和操作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解决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安排。 (五)配合学校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各使用单位的专管员负责。 第十一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天(个别单位视情况而定)。 (二)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何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三)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四)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五)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 (六)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七)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使用专门工具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八)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专管员无法处理的,上报学校保卫处,由学校保卫处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九)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十)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它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周界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定期清理透镜表面,保持镜面清洁;定期清理会遮挡红外对射探测器的障碍物,如树枝、树叶等;定期检查红外对射探测器是否固定牢固等。 (二)检查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确保其运行正常。 (三)周界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设备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并做好周界安全巡检工作。 第十三条 图像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专管员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三)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专管员每月至少对所辖监控系统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第四章 处罚制度 第十六条 对盗窃、毁坏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学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利用监控电脑进行网上聊天、收发电子邮件、玩游戏等。 (二)未经学校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三)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六)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损坏24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七)视频监控专管员没有按月检查视频设备并建立台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防 监控系统 管理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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