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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dc 点击数:  
 索 引 号  bwc-16_Z/2015-0708004  发布机构  保卫处  公开日期  2015-07-08
 文  号  三峡大校〔2008〕18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消防 安全 管理 细则 通知
 著录日期  2015-07-08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三峡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财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学校范围内的居民;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各建筑工地、工厂、公司、商业网点等。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行政管理层次确定,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学院院长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学校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及各部门分管领导是其该分管领域的安全管理人,其下属的系、室、所、科、办、部、中心、厂等的主要负责人为学校的三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系、室、所、科、办、部、中心、厂等确定各个具体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四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领导全校防火工作,并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主持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防火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各项防火工作,经常检查各部门的防火工作;

(三)审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经费预算,审批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经费开支;

(四)审批有关消防重大问题,决定防火工作人员的奖惩,裁决学校内部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五)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第一责任人领导下,协助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要时可委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上述或部分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和组织实施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向学校负责,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措施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全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二)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学校的消防安全活动;制定全年消防经费预算,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和管理。

(三)在经常性检查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各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各楼栋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责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2.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3.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4.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5.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7.乱接电源、乱接电线或违章使用、安装电器;

8.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同时,与消防责任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整改的具体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和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督促相关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责令危险部位所属部门停产停业整改。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消防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事故。

(七)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开办一期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培训班,努力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

(八)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协助成立了教工、学生义务消防队的各部门,做好义务消防队员的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各级防火责任人开展防火安全工作。

(九)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大类。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的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他需要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安全防火职责:

学生管理部门分别指:负责本部学生教育管理的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研究生处,负责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成教学生教育管理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独立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的科技学院。

(一)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对本部学生进行安全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教育月活动,并负责指导科技学院、成教学院、研究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部门的学工部门开展安全防火知识宣传教育;科技学院、成教学院、研究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单位的学生安全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的责任单位是上述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学工部门。

(二)每月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防火检查,制止学生违章行为,对违反《三峡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及违禁物品教育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协助保卫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者。

(三)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爱护消防器材和设备;新生入校后及时对他们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新生学习防火安全制度,参观三峡大学消防安全教育警示室,并签订在校学习期间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八条 学校其他相关二级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安全防火职责:

监察处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检查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及处理火灾事故的情况,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校外房产、校内公用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受委托的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以及建筑物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负责对其消防安全的基础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目标体系的制定与考核。

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外联系学校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工作,并保存相应文件资料,如防雷设施需要整改则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实施。

后勤集团对集团所属各单位及集团负责管理的有关蒸汽管道、电气设备,学生宿舍、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所管辖的各教学楼群公共部位消防安全负责,按照GA587(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对各楼群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一般维护,并做好记录。

审计处、财务处应积极协助保卫处做好各项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对未履行消防报批审核、竣工验收手续及经保卫处检查发现消防安全方面尚有待完善的工程,在接到保卫处通知后,审计处暂缓审计,财务处暂缓支付工程款。凡涉及消防安全的各项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未通过保卫处及使用管理单位验收,财务处不退付质保金。

教务处负责对各实验室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图书馆负责图书馆楼喷淋系统、报警系统、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图书馆楼内的各单位负责其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在本部门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二)确定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岗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学院必须按规定建立一支教工义务消防队和一支学生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培训。

(三)组织部署、检查和总结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有关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检查活动,及时发现火险隐患。消防重点单位(岗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但巡查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每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五)负责整改本部门内部的火险隐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六)妥善保管责任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各部位的消防器材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在本部门教职工及学生中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奖惩。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学校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第一责任人领导下,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校内教工住宅区物业管理部门和校内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责任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活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

(三)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学校有关部门负有督促、指导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学校消防重点部位是:各学院实验室、各单位计算机房、网络机房、档案馆、图书馆、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人事处、组织部、综合训练馆、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学生宿舍、配变电房、仓库、接待中心、教材供应中心、印刷厂、仁和医院。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确定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聚集场所(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桔颂音乐厅、食堂、学生宿舍等)应特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做到: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员工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在举办前一周内向保卫处报送活动方案和管理措施,保卫处再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告,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工用火。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必须完备,并保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凡学校新建建筑物或大型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必须有保卫处参加。

第十九条 对火险隐患部位,保卫处向责任部门或个人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接通知书的部门或个人须在一周内将整改方案报保卫处审核,按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保卫处。

第二十条 保卫处如发现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情况时,责令有关部门和个人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依据考核细则(考核细则见附件一)每年末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均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合格以上的单位及单位第一责任人方能参加年度评先评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核在95分以上的前5名单位予以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三)热爱消防工作,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四)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章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对发现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按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1.发生火灾后,由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并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

2.学校监察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根据《三峡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及学校防火安全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经学校监察处认定对发生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1.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赔偿人民币1000元;

2.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赔偿人民币1500元;

3.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不含100万)以下的,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人给予警告处分,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

4.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出现人员重伤1人及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以上,二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赔偿人民币3000元;二级消防安全管理人给予记过处分,赔偿人民币2500元;

5.三、四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根据其履行职责及承担责任的情况,由二级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

6.发生较大火灾及以上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学校监察处认定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属教职工的,其行政处分由学校监察处按照《三峡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属学生的,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按照《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纪律处分。直接责任人在受到上述处理后,还应对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具体赔偿标准见附件二)。

(三)不按时对本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发生火情、火灾隐匿不报的。

(五)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六)在扑救火灾中,不听现场指挥的。

(七)违反岗位防火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以往学校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三峡大学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内 容

基分

扣分

得分

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分管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单位防火安全员人员明确(1.5分),职责清楚(1.5分),缺一项扣0.5分。

3

层层落实责任制直至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5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分),并上墙(2分)。

5

防火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5

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教育(2分),专门培训每年至少一次(3分),所属人员能做到“四懂四会”(5分,随机抽查5人每人1分)。

10

义务消防队组织健全(2分),开展技能训练每年至少一次(3分)。

5

定期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五次。(查看记录)。

5

及时整改火灾隐患(6分),对公安消防及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有书面回复(4分)。

10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分),并实施演练(3分)。

5

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并有记录。

2

本单位所属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上岗证,缺1人扣1分,扣完为止。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抽查堵塞一处或不畅扣2分,扣完为止。

10

所属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抽查不合格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10

全年无火灾事故,发生火警每起扣5分,发生火灾事故的全扣。

20

附件2:

三峡大学火灾损失赔偿标准

凡因火灾造成损失的,由火灾直接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1.火灾损失在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赔偿比率为100%。

2.火灾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5000+(火灾损失-5000元)*50%=赔偿金额

3.火灾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5000+2500+(火灾损失-10000元)*25%=赔偿金额

4.火灾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5000+2500+10000+(火灾损失-50000元)*10%=赔偿金额

5.火灾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5000+2500+10000+5000+(火灾损失-100000元)*5%=赔偿金额

6.火灾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5000+2500+10000+5000+20000+(火灾损失-500000元)*2%=赔偿金额

7.火灾损失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5000+2500+10000+5000+20000+10000+(火灾损失-1000000元)*1%=赔偿金额

主题词:消防 安全 管理 细则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4月3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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