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2019-10-2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yyp 点击数:  
 索 引 号  lgbc-30/2019-1029001  发布机构  老干部处  公开日期  2019-10-29
 文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老年协会 章程
 著录日期  2019-10-29

三峡大学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三峡大学老年协会(即三峡大学老年教育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三峡大学离退休教职工按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非营利性社会群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组织学校离退休人员,为加强“三个文明”建设,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维护学校稳定,创建三型校园,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为发挥离退休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丰富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促进离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针,履行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本会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接受湖北省高等学校老年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党委反映高校离退休教职工的情况、意见、建议;维护高校的稳定和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广泛组织、动员全体离退休人员参加各项“老有所为”活动,促进搭建“老有所为”平台,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优势、知识优势、经验优势和时间优势,在关心下一代及支持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落实离退休人员“老有所教”。

四、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及老年人力所能及的各种有意义的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宣传学校老年人员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组织交流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校离退休人员;

四、必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参与本会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情况与合理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审查通过,一般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是在民主推荐酝酿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超过半数以上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罚;

六、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

九、决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热心为离退休人员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及副秘书长由老同志担任,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正、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会议及会长交办事项;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本部分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本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任务;

三、总结本部工作,提出次年活动内容及工作计划;

第五章 协会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老干部处安排经费预算;

二、校内各单位及社会各界资助、捐赠。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本协会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专款专用,在老干部处单独记账。

三、经费用于协会自主活动;其他支出;

四、报销单据需符合学校财务规定,经协会负责人和经手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协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支持学校老年工作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过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即行废止。

 

                                                    

 

 

                                                                 三峡大学老年协会

                                                                    2019年5月8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