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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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cjt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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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7年5月8日
附件: 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采购工作应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各单位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其经费由财务处按品目集中管理,落实具体的预算控制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采购见证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为学校采购与招标平台,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项目网上申报,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网络备案; (四)安排采购项目主办人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配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六)负责政府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事宜; (七)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采购见证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八)负责本处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完成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见证专家库由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见证专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见证、监督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组建; (二)见证、监督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委托的其他工作,如见证、监督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制定,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等; (四)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它工作。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情况,约请见证专家参加采购项目指定环节的见证工作,并参照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向见证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经费预算控制部门或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作为采购人代表履职尽责,统筹协调采购工作全过程。 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费划转到学院(实验室)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或其他单位为采购承办单位。 信息技术中心为学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图书馆为学校图书、期刊和数字出版物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发展规划处为学校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其他经费的预算控制部门为其相应的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采购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采购工作。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二)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网上申报和校内审批; (四)指定经办人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负责提出资格要求、采购清单、技术要求、评分办法和招标期间的技术释疑; (五)作为合同承办单位参与商务谈判、合同管理,负责合同的拟定、报批、签订、公告和履行工作,参与或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付款; (六)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接待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办单位代表可根据项目需要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的产生办法:一般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采购项目可以直接确定。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一)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 (二)教学、科研、后勤、生产等设备批量金额超过5万元的; (三)教学、科研、实验用专业性的耗材、试剂、低值品,图书、教材及数字出版物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超过5万元的; (四)工程施工及与工程相关的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五)软件开发、网站建设、视频录制、物业管理、设备租赁、大型数字资源利用、印刷及其他服务批量金额超过5万元的; (六)纵向科技项目中,省财政拨款的单台或汇总批量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中央拨款的单台或汇总批量5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十五条 纵向科技项目中,政府集中采购品目以内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省拨款的项目单台或汇总批量2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和中央拨款的项目单台或汇总批量5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可以自行采购。横向科技项目采购工作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与招标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展期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货是指学校通过招标,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或2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也可直接使用省、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七)合同展期是指学校已通过招标、商务谈判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且价格相同的项目,直接与原供应商继续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依下列情况确定: (一)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重大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重大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二)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在见证专家见证下,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与项目承办单位在见证专家见证下,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其他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之一的,在见证专家见证下,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采购限额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承办单位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二)教学、科研、实验耗材,图书、教材及数字出版物、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应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选定的协议供应商或电商平台上采购; (三)工程施工及相关的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也可以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选定的协议供应商中确定; (四)无法从协议供应商购买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如采购项目需要,可以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见证专家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原则;采购工作相关要求。 (三)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在学校或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如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还需公示如下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期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承办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在见证专家见证下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五)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在见证专家见证下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六)开标或谈判。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或谈判。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八)发布评标结果。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在学校或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宣布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示。 (九)合同、验收。合同谈判、审查会签合同、签订合同、合同公告和验收等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有关办法执行。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网络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实施。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安排采购项目主办人,承办单位指派采购人代表配合。 (三)采购方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仪器设备按省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目录以外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约请见证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包括招标方案的批复及其它政府审批文件; 2.招标技术要求,经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装修方案(大型基建项目含图纸审查合格书)等; 3.经审计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4.发展规划处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 5.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二)组织工程项目协调会。如采购项目需要可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见证专家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如采购项目需要可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组织对采购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经项目承办单位审核的技术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同时发放。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提交答疑文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在学校或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答疑文件。 (七)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在见证专家见证下,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八)开标。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组织。 (九)确定中标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并经公示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验收。合同谈判、审查会签合同、签订合同、合同公告和验收等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网络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形办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采购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论证资料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2.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项目承办单位、见证专家与相关业务部门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按单一来源程序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 3.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上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4.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代理机构按规定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信息。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完成,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再到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 (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需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程序: 1.学校项目承办单位申报,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等在见证专家见证下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按照单一来源或其他采购程序实施。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及其他工程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采购限额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承办单位按以下三种情形办理: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承办单位确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2.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承办单位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候选供应商。承办单位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承办单位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签订合同。承办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承办单位确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2.制订询价文件。承办单位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3.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承办单位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由承办单位审定; 5.签订合同。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1.确定供应商:学校通过招标,选择采购人所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若干供应商。也可直接使用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2.实施采购:采购人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接洽,按“货比三家”原则,充分比较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价与服务,按成交价格不高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商谈确定供应商; 3.签订合同。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承办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为履行采购合同的责任单位,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的,承办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在项目预算范围以内,超过合同价款10%以内的,应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超过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采购合同进行资金支付;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进行资金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加强对承办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的检查。各单位应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检举。学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受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附属仁和医院、科技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后勤集团等单位自行制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采〔2015〕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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