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行为,促进普通本、专科毕业生诚信择业、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以下统称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均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的依据。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的,除保研的毕业生以外,每位毕业生一套,每套一式四份,由各学院在每年10-11月份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如《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或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和学院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
第七条 如《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毕业生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受理毕业生补发申请,并将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名单在学校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如无异议,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予以补发,并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遗失补发”字样。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处理且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一般为: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和是否接收户口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用人单位进人如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盖有主管部门公章,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4)毕业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备案;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鉴定方签署意见,并列入就业方案。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毕业生需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接收函,在协议书“毕业生应聘意见”栏明确签署“同意到××单位工作”的个人意见,其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就业指导心签章。
第九条 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对《就业协议书》所列条款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在协议书上注明,也可以附加书面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条 毕业生办理违约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盖章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3、将原《就业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违约换发”字样,每名毕业生最多只能违约一次。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及公务员,应及时通知原签约单位,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按原《就业协议书》派遣。
第十一条 毕业生因升学、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和因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在提交升学、出国及录取公务员材料时将就业协议书退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毕业生均应树立契约神圣、诚实守信的意识,慎重签署就业协议,严格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自身信誉。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首次上交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10日,在此规定时间未上交就业协议书且未办理人才储备或户档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在编制就业方案时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协议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