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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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jk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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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就业媒介、推荐、协议监管、办证等工作的良好服务,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完善集教育、指导、服务、管理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发展和规范校内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市场和网上就业市场,指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协议,使其“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稳定并进一步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我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网上推荐自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
第四条 学校适当引入合法的信誉度较高的中介,广开渠道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就业政策公正、需求信息公开、就业方案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的专职机构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学校声誉和保障协议双方利益的高度,认真严肃地对就业协议的签订事项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负责确定每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处长兼任。招生及就业指导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落实学校就业工作目标和开展就业指导,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协调各学院认真积极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校就业指导课的组织和实施。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十一条 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领导、负责教学或科研的院领导、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及若干毕业生组成。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负责落实本院的就业目标,研究解决本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本院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下设毕业生就业联络小组,使毕业生能快速有效地了解需求信息。毕业生联络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和每个毕业班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热衷于公益活动的学生组成。联络小组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定期到学校招生及就业指导处网站和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询并及时转发招聘信息,负责定期向校、院就业指导机构反馈就业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形成一条信息快速传播和信息定期反馈的双向通道。
第三章 工作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例会制度。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行政办公会议汇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听取指示;每年召开工作布置会议和工作总结会议;就业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相关问题;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的例会和不定期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总结分析前一年就业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对市场的预测,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进行分解,提出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学院,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相关支持,并督促各学院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实行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报告制度。每年3月份前实行月报制,3月份后实行旬报制。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固定格式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上报,以便学校及时掌握毕业生签约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齐抓共管,共同建设就业基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主动寻求市场合作,滚动建设和着力开辟就业基地;各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和专业特色,将实习基地、科研基地与就业基地结合起来抓,形成以教学连线科研,以科研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教研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注重引导学生树立“一创业二就业”的新观念,在教学活动中努力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积极开展与自主创业相关的竞赛活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毕业生安全就业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提高毕业生识别伪信息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严防传销活动渗入校园。应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出现的类似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迅速向校学生工作处和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按行为规程接待用人单位的来电、来函、来访,必须对需求信息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布,以防毕业生求职上当受骗,以期实现安全就业。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的西部地区就业、到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湖北省各地市及边远山区县市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省等省、市及其它计划单列城市(如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厦门等)就业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中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条款的协议,不予办理,并责成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应在协议书其它约定栏注明“若考取研究生,该协议无效”等字样;考上研究生的毕业生未在其它约定栏中注明,须出具用人单位退函,否则学校将按签约单位派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前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其户口关系、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市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用人单位录用,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其本人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方案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延缓派遣。
第二十六条 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不接收户口和档案关系的毕业生,可选择进行人事代理(将户口和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外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的毕业生也可回生源地所在省市人才市场进行人事代理或人才储备。
第二十七条 对一些不能解决人事关系的单位,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毕业生可自主联系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就业协议书(含录用合同)为根据编制就业方案。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或办理出国手续的,凭录取通知书、出国证明材料和空白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没有签约且没有办理托管或代理(储备)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就业。
第二十九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用人单位不再接收的,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按二十八条没有签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准许其回家休养治病。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业方案。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社会其它方式就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报到一个月以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接收因此返退的毕业生。
第三十二条 因父母工作调动户口迁往异地,而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在地区工作的,应提供两地户口迁移证明材料,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前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一律将档案材料发往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时间一般在7月中旬左右。如在一个月后尚未收到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可凭单位来函到学校档案馆查询。若因毕业生私自调换单位造成档案材料无着落的,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自派遣工作之日起,学校均不再为其出具就业、晋级、提薪、政审、司法公证、结婚登记、报考研究生及公务员等方面的任何材料。
第四章 推荐表、协议书、报到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凭证,毕业生应本着诚信就业的原则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遵照《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录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应书面申请,并出具原接受单位退函和新单位接收函,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办理其改派手续。其户口关系及档案凭新《报到证》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改派期限为自学校规定毕业离校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四十条 毕业生派遣后遗失《报到证》的,应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且本人提出补办申请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户口关系遗失的,按照户口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应通过校院两级就业指导机构了解就业政策和规定,了解学校制定的就业工作日程,关注校、院发布的招聘信息,避免盲目咨询浪费时间,做到学业和择业两不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与各学院负责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并及时在学校招生及就业指导处网站、学院通知栏中向毕业生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将适时地邀请用人单位在校内举办招聘毕业生的活动,毕业生应随时与各学院学工办工作人员或毕业班就业信息联络员保持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招聘信息。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每学年循环一个周期。就业工作日程如下:
9月份,集中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创业培训课。
10月份,统计毕业生资源并向相关省市和地区反馈;征求有关方面对本年度工作的设想和意见。
11月份,制定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核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下一年的需求情况调查活动,向用人单位寄发邀请函,筹办冬季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12月份,总结本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举办就业咨询指导;接待来访单位,收集和公布需求信息;举办冬季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次年1月份,学校向毕业生宣传有关就业政策及精神。毕业生利用寒假收集需求信息。向用人单位寄发邀请函,筹办春季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2月份至5月份,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和信息交流活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6月份,依据协议书着手编制就业方案,并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形成最终派遣方案下达实施;学校组织毕业派遣教育活动。
7月份,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寄发毕业生档案。
第六章 奖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校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完成就业工作目标的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志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的毕业生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优秀毕业生,学校将参考本人意愿,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外出应聘,必须按规定向学院或学生处请假。
第四十九条 对在就业过程中,有伪造证件、私刻公章、盗用协议书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影响恶劣者,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取消派遣资格。
第五十条 凡将协议书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造成的纠纷,学校不承担责任,受转让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学校将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其它方式就业:
(一)派遣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派遣单位报到;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
(三)损害学校名誉或扰乱就业正常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与我校毕业生签订了协议后违约的用人单位,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积极协助学生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新的政策和规定相悖时,执行新的政策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教育的本、专科学生。我校独立二级学院以及挂靠我校的校外班毕业生和高职毕业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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