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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wyh 点击数:  
 索 引 号  zcjygl-11_A/2016-1019002  发布机构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日期  2016-10-19
 文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6-10-19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三峡大学(湖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三峡大学(湖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 :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他成员在三峡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产生)。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三年一届,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

现修正如下: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设董事长1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董事任期为三年一届,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

二、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正如下: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举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在董事会成员中产生,报出资人批准,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确认,报出资人批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正如下: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确认,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举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条款不变。   

三峡大学(湖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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