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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yszcgl/2021-00012  发布机构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公开日期  2021-08-18
 文  号   主题分类  默认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三峡大资〔2021〕3号

校属相关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财教政法﹝2017﹞8号)《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歩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用、使用的建筑和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适用于校属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校属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学校将房屋、车辆、土地(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执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审核,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报备;

3.负责对经学校核准同意出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会同后勤集团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定出租出借公开招租底价。

4.负责对校属各单位拟用于出租出借的仪器设备等可行性论证报告予以审核。

5.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二)后勤集团

1.学校对房屋、土地(场地)用于出租出借实行集中管理,后勤集团代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房屋、土地(场地)用于出租出借的事项行使管理职能。

2.负责对学校房屋、土地(场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学校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审核。

3.负责履行学校房屋、土地(场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的校内申报程序。

4.负责协助评估机构对学校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和市场调研。

5.负责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交学校房屋、土地(场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公开招租申请。

6.负责按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公开招租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7.负责学校房屋、土地(场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的经营管理、租金催缴与清收、统计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核对,做到应收尽收。

(三)财务处

1.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用收据的领用与核销。

2.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收取、核算并及时足额上交国库。

3.协助资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单位(部门)对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收缴情况进行核对与清收。

(四)审计处

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1.负责按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评估机构。

2.负责受理国有资产出租事项进行公开招租的申请,按规定确定招租方式和中标人 。

(六)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负责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对学校房屋、土地(场地)等国有资产能否用于出租出借的行为进行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审批。

(七)校属各单位

1.依法依规履行本单位管理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用于出租出借项目的管理职能。

2.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准。

3.负责履行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相关的校内申报程序。

4.负责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请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公开招租申请。

5.负责按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公开招租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6.负责仪器设备出租出借项目的管理、租金催缴与清收、统计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核对,做到应收尽收。

第八条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集团、校园规划与建设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 合同期限3年以下,由学校研究批准;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学校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在评估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三) 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屋(构筑物)单项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校属各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一) 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二) 学校研究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 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四) 近两年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五)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出租、出借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合同期限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学校不得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按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房屋、土地(场地)出租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出租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四章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校属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为了鼓励各单位规范有效进行出租、出借管理,经学校出租、出借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可按出租、出借收益的0.5%-0.8%作为相关单位的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国有资产收益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强化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校属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获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公开招租;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科技学院、仁和医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等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校内公租房出租由学校归口管理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三峡大校〔2016〕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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