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受赠财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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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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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受赠财产管理的暂行规定三峡大校字[2002]92号为规范社会企事业单位、实业家、校友和各界人士向我校赠与财产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对学校受赠财产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的规定,学校依法接受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及境外民间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财产赠与。在接受财产赠与中要贯彻双方自愿的原则。 二、学校接受赠与财产的范围可以是增加教学科研的投入和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投入,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兴建校舍、设立教育基金、奖学金及货币资金等。 三、学校鼓励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教职工向外积极寻求关心和支持,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和合理渠道争取各类捐赠,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 四、接受赠与财产的主体是三峡大学,赠与的财产属学校所有。校属各单位或个人受赠的财产必须上交学校。其中属货币资金的必须上交财务处、入学校财务账;属设备和物资的必须先到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并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五、学校董事会单位和校友向学校赠与的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分别由财务处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凡是赠与财产为货币资金的,由财务处负责接受入帐;属物品的(含设备),由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接受登记。外单位或个人有意向向学校赠与财产时,负责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上述主管部门报告,填写“受赠财产申请审批表”,履行相应申请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六、学校接受赠与财产时,由学校主管赠与财产的部门同赠与财产的单位或个人签定赠与合同。 七、为表彰向学校赠与财产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赠与财产的单位或个人授予捐赠荣誉证书;或参加校董会、或获得建筑物和设备的命名权等。具体办理事宜由联系赠与的单位或个人同主管赠与工作的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八、对联系外单位及个人向学校赠与货币资金有贡献的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联络工作经费。 九、学校在接受赠与财产工作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1、接受赠与财产时,不得存在有为某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因素,也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三峡大学声誉的行为。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学校名义向外单位或个人索要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赠与的财产截留本单位或个人使用;在招投标过程中,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不得接受投标者的财产赠与。 3、禁止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接受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移动通讯工具及交通工具;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受赠交通工具时。必须书面专题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接受。 4、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赠与财产的管理;审计处和监察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发文前发生的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赠与的财产,按本规定处理和办理相关手续。
附:受赠财产申请审批表
受赠财产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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