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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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18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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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峡大设字[200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含后勤、产业)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和所属校办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各类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各单位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如下:(五大类)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汽车、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等
流动资产: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存货等
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商誉等
长期投资
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国有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单位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职能机构为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各单位使用的资产综合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权,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学校及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检查监督学校各单位和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学校各单位资产的验收、调剂、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将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类资产经营和对外投入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涉及资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图书馆、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分别是:
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设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归口管理技术物资的计划编审(除教学设备需求计划外)、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及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及采购管理。
(三)负责对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台帐、维修、调拨、报废、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规划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土地工作的政策法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拟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土地使用规划、申报、办证、统计等归口管理工作。
(三)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等报批计划、编制施工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四)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钟、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拟订各类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定期结帐并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卡片和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方案。
(二)负责学校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申报、评估、计价、统计等归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处
(一)负责制定教学设备的需求计划及实验室规划建设。
(二)协助有关职能处室管理相关的国有资产。
(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更办的其他工作。
图书馆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图书资料管理的政策法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拟订实施细则。
(二)负责图书资料的计划、采购、验收、清理统计和归口管理。
(三)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验收和产权登记
第九条 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各单位须定期向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新增资产情况。
第十条 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帐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有关实验室(科)和责任人。
对于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必要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必须建立完整的帐卡,要定期清查,做到实物与帐卡相符。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与财务帐目核对,做到帐帐相符,严防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包括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对外经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重点抽查或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要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剂处置报告,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进行调处。拒绝调剂处理的要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数为基础,按期上缴资产占用费(收益)。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计算方式为:
流动资产: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资金拆借率计算使用期占用费。
长期资产:按同期银行利率或资金拆现率计算该项目(方案)投资年限的占用费。
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折现率(按重置价或评估价)计算。房屋、土地参照有关房地产开发价格确定占用费。
无形资产:(1)对外出租、转让、投资的无形资产,按开发、研制该项目的全部成本或重置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计算。(2)用学校本身影响所带来的无形资产价值参照以下公式评估。其中:有形资产帐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它资产的总和,利润率为税前投资利润率。
无形资产价值 = 有形资产帐面价值(本企业利润率+本行业平均利润率)
本行业平均利润率
第二十一条 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资产必须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提出处置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二)单价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报告,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单价10万元(含10万)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对内、对外调拨或移动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帐、卡同时转移或注销。
第二十五条 资产转让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坏、丢失必须赔偿。原则上赔偿其修理费或按其使用年限折算的价值。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达到规定的年限或因技术落后淘汰或修理费超过其使用价值等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占用学校资产的处置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处置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处置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支付工作经费及清理劳务费,具体办法参照学校报废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资产报表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学校对外报送的各种资产报表报盘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企业)对所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写出报告,并由学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单位在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的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二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及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国家《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条例》,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流失、损失及浪费的。
(二)未如实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委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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