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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hwy 点击数:  
 索 引 号  syszcgl-30/2019-1030006  发布机构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公开日期  2018-12-29
 文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国有资产 处置 管理
 著录日期  2018-12-29

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三峡大资〔201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关于高等学校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三峡大学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其占有、使用或管理的、产权属于三峡大学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正、公平,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四条   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划转、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办理封存、移交、调拨、拍卖等处置手续。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备案决定是学校编制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备案决定和有关凭据,是学校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产权变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六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单位应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申请资产处置,由资产处履行报批程序。若单位新增资产配置涉及相关国有资产处置,则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应与新增资产配置工作同步进行。如果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未获批准,单位须调整相关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九条   资产处负责对校属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财政厅、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三)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内部公示;

 

(四)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组织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负责授权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图书、植物等国有资产进行报废处置;

 

(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变更登记等事宜。

 

(七)接受上级单位或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十条   财务处

 

(一)负责学校资金类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处置的论证、评估工作;

 

(二)负责办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的事项;

 

(三)配合资产处进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调整相关账务。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类无形资产有偿转让、涉及对外合作的处置中的论证、评估、谈判、意向性协议签订、依据批复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等工作;

 

(二)负责涉及工程类的房屋及构筑物国有资产拆除中的申请受理,涉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需要拆除房屋项目的论证、评估。依据批复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等工作。

 

(三)负责依据电梯报废鉴定结果审核电梯报废申请,报送资产处审批。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

 

(一)负责对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科技类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进行审核,及时向资产处报送已失效无形资产的相关材料。

 

(二)负责以上科技类无形资产转让,适时向资产处报送处置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图书馆

 

(一)负责审核图书类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向资产处提交有关图书类固定资产处置的评估鉴定及报批材料。

 

(二)负责依据批复对图书残值进行变价处置;负责向校财务处上缴有关图书处置的收入。

 

(三)依据批复及时调整图书馆专用图书管理系统明细账,其资产总额需与学校图书资产帐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

 

(一)负责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交危房拆除申请,办理危房鉴定手续。

 

(二)负责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交电梯拆除申请,办理电梯报废鉴定手续。

 

(三)负责房屋有偿转让的论证、评估、谈判、意向性协议签订、依据批复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报送处置申请文件、处置资产明细、处置鉴定等材料;

 

(二)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负责配合资产处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实核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且不能用于调剂的;

 

(二)经鉴定,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消、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

 

(四)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六)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单位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完成处置鉴定流程。资产处置申请需按已达报废年限和未达报废年限分别提交,提交未达报废年限的资产处置申请须附加相关说明材料。

 

(二)资产处审核。资产处对所属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派人到现场进行资产处置核实,凡单位一次性申请批量处置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鉴定)。一次性申请批量处置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下资产的,按学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鉴定)。

 

申请处置资产未登记资产账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向资产处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资产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3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资产处将初审后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置前公示、审核(批)。

 

   (四)主管部门审核(批)或备案

 

1.土地、房屋、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单价5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划转撤并时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级次调拨资产的,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批)。

 

2.单价50万元及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自行核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3.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权限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车辆处置,由教育厅审批。

 

(五)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备案通过后,学校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公开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等。

 

(六)收入上缴。国有资产处置完毕,各单位应及时将处置净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七)变更登记。资产处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备案决定,处置合同(协议)等,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登记;同时将资产处置材料送交财务部门及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八)资料归档。资产处将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备案决定、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清查、鉴定)结果、资产处置招投标材料、国有资产处置合同(协议)、处置收入交费收据或报损追责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处置资产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一)对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单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三)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残值估价。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无偿转让

 

第二十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调拨、划转等。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明细;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对外捐赠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捐赠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及捐赠资产明细;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四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出让等。

 

第二十五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六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有偿转让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处置资产明细;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转让意向书;

 

(四)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五)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单位有偿转让评估价值在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单位通过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三十条 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资产,在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货币性补偿、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七章 报 废

 

第三十一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二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三十三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处置资产明细;

 

(二)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三)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技术鉴定;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报 损

 

第三十五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三十六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本级国库。

 

第三十八条 单位申请报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处置资产明细;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四)因单位(个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其他处置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四十条 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厅的监督。

 

单位取得的收益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资产收益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准办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定期向上一级部门报告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主要负责人对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校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有关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密资产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处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科技学院、仁和医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会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三峡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学校印发的《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三峡大资〔201010号)、《三峡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三峡大资〔201013号)、《三峡大学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评估实施细则》(三峡大校〔2014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2.简易房

8

  

3.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6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6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3.车辆

8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

  

5.机械设备

10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6.电气设备

5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5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4.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6.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8.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

  

9.工程机械

10

  

10.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11.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12.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13.饮料加工设备

10

  

14.烟草加工设备

10

  

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16.纺织设备

10

  

17.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

  

18.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20.医疗设备

5

  

21.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22.安全生产设备

10

  

23.邮政专用设备

10

  

2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25.公安专用设备

3

  

26.水工机械

10

  

27.殡葬设备及用品

5

  

28.铁路运输设备

10

  

29.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3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31.专用仪器仪表

5

  

32.文艺设备

5

  

33.体育设备

5

  

34.娱乐设备

5

  

四、家具、用具、装具

  

  

1.家具

15

  

其中:学生用家具

5

  

2.用具、装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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