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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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ty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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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资源现状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大学公用房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定额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针对教学、科研、办公等用房功能交叉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兼顾特殊”的原则,对公用房资源实行“归口管理、分类定额、超额收费、缺额补贴、合理布局、动态调节”的办法进行配置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三峡大学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三峡大学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文件的制定,按年度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属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进行核定、核算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后勤集团(房管中心),具体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公用房定额、各类房屋实际占用与调配情况进行动态核算与管理。
校属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按年度对本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进行核定、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单位教学实验用房、教研室用房定额的核定管理;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用房定额的核定管理;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各类用房在定额内统筹配置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管理部门及校属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室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负责提供各学院的本科生人数;负责提供全校教室配置及变动情况数据。研究生院负责提供各学院研究生人数等数据资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各学院的留学生人数等数据资料。组织部负责提供各单位干部职务职数。人事处负责提供各单位职工人数及职称职务等数据资料。科技处负责提供科研项目数据。财务处负责提供各单位科研经费数,收取与结算公用房资源占用费,并设专户管理。
第八条 学校配置房屋资源的原则是“优先满足教学用房、适度保证科研用房、从严控制党政办公用房”。
校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需要,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用房,但应及时将调整信息报后勤集团房管中心备案;后勤集团房管中心适时更新房屋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及其它用房跨类别调整要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教学用房定额
第九条 教学用房指用于教学计划内教学活动的教室、教学实验用房、教研室和教学公共服务用房。
第十条 教学用房所指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学生自然规模数是指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
第十二条教室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用各种普通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教室用房按学校学生自然规模人数和2.52㎡/生的建筑面积进行配置。为了提高教室使用效益,各学院原则上不得自设教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的,占用本单位定额。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用房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实验教学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工厂、计算机机房、语言实验室、艺术专业用房等。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教学实验用房、教研室用房定额具体核算标准为:
1.基本定额,以学科类别定额和学生自然规模为基数,对研究生给予一定的补贴面积,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统一折算。
计算方法:基本定额=(学科类别定额×学生自然规模数 +相应学科研究生补贴面积标准×全部研究生人数(含中外硕士生、博士生))×学校统一折算系数
学科类别定额见下表:
学校统一折算系数,根据学校公用房资源现状和学科类别定额总和确定。
2.教研室用房补贴,按学科类别核定。理、工、医类补贴标准为每位教师4㎡,外语、政法、文科、财经、艺术、体育类补贴标准为每位教师6㎡。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用房补贴,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00㎡、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00㎡补贴。学院内同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一次补贴。
4.根据学院承担全校公共课教学、教学实验室共享等,核定实验用房补贴面积。
5.根据学校各项教学改革需要,核定单项补贴面积。
6.对开办6个专业的学院给予100㎡的多专业补贴;对开办7个及以上专业的学院给予200㎡的多专业补贴。
7.对于承担科技学院学生全托管理的本部对口学院,给予一定的实验用房面积补贴。
第十五条 图书馆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图书馆用房按学校学生自然规模人数和2.03㎡/生的建筑面积进行配置,研究生每生补助0.5㎡。
第十六条 体育馆
体育馆包括标准篮球场、排球场、体育教室、器械场、器械库、沐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体育馆以全校学生自然规模人数作为基本参数核算,规划建筑面积为0.34㎡/生。
第四章 科研用房定额
第十七条 科研用房是指学校教师进行学科平台建设、纵横向科研活动用房。
第十八条 科研用房所指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结合我校实际,按照科技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对重点实验室的占地面积要求,重点支持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重点实验室、各级别科研平台、2011计划、人才支持计划、特聘教授等项目的用房需求。
项目用房面积根据相关建设标准,结合学校公用房资源情况,由科学技术处在科研用房面积总定额内进行有偿配置,适度调整。特殊情况,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向公用房领导小组申请配置用房面积。学校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经公用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适度配置。
1.重点实验室用房标准:一般情况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面积标准为2100㎡,国家级、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研和成果转化用房标准为350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用房标准500㎡;省重点实验室面积用房标准为700㎡,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面积用房标准为60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用房标准300㎡。
2.特聘教授用房标准:国家级特聘教授用房标准按工科类、理医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30㎡、20㎡、10㎡;省部级特聘教授用房标准按工科类、理医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20㎡、10㎡、10㎡。特聘教授统计范围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省新世纪第一层次、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
3.2011计划用房标准:国家级2011计划按照工科类、理医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1200㎡、1000㎡、800㎡;省部级2011计划按照工科类、理医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500㎡、400㎡、300㎡。
4.校级研究所用房标准:按照工科类、理医类、人文社科类分别为60㎡、50㎡、30㎡。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是师资队伍、科研平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评价,其科研用房已分别按第二十条统筹配置,不再另外核定用房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为调动学院科研积极性,按当年实际到账科研经费总量动态核定补贴面积。由财务处提供到账科研经费数,科学技术处核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行政及其它用房定额
第二十二条 行政用房是指用于学校行政和党务单位的办公工作用房及办公辅助用房,包括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和教研单位办公用房。
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机关部门、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的行政用房,纳入管理部门行政用房定额管理。管理部门行政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接待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党团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社团办公室等。
管理部门行政用房的定额面积是指校(处)级领导用房、日常办公用房、师生服务性用房、特需用房等定额面积的总和。
教研单位是指教学单位、科研院所。教研单位行政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接待室、学籍档案室、党团活动室、工会活动室、学生会活动室等。
教研单位行政用房的定额面积是指学院、科研院所领导用房、日常办公用房、师生服务性用房等定额面积的总和。
第二十三条行政用房所指面积为使用面积。
第二十四条参照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房屋实际情况,暂定我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为:校领导27
因为个别房屋结构原因,不便于隔断,在核查行政办公用房是否超标时,以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省属高校和部分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说明》规定的校领导30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行政用房面积按在岗人数及补贴面积核定。其中,保卫处合同编制按定额面积的50%核算。
1.基本定额标准: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校级领导人数×27
2.补充面积:(1)考虑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专业服务场地的需要,按部门在岗人员总数核定补充办公用房。为教师和学生同时提供专业服务的部门,按5
3.补贴面积:根据部门的工作性质及专业需要,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特需用房补贴。
4.面向全校的专项用房,如会议室、接待室、党团活动室、民主党派用房、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教工活动中心、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实际情况核定,不计入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教研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按在岗人数及补贴面积核定:
1.基本定额标准:教研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正处级人数×18
2.补贴面积:
(1)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折算规模人数,按下表标准给予学生服务性办公用房补贴:
(2)根据部门的工作性质及工作特点,按本部门党政办公人员的在岗人数2.5
(3)按每学院30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一人只能有一处办公用房,不得违规多处占有学校公房。学校提倡副处级干部及以下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类别集中办公;提倡一室多用,不鼓励单独设立各类活动室。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益服务用房等。其办公用房标准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公益服务用房由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核定面积。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用房,强化行政调控力度,严格实行总量定额管理,不缴纳公用房占用费。各单位低于定额5%(含)和超出定额10%(含)以内的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学校对低于定额5%以上的单位,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补足,对超出定额10%以上的用房,收回学校。
公益性服务及其它公共用房,按照有效利用的原则配置与管理,不缴纳公用房占用费
第三十条教学用房按定额配置,对超定额面积按标准收取有偿占用费。不足定额面积的部分,学校根据房源情况给予调整,暂不能补足的,按低于定额面积的部分进行补贴。
第三十一条各类科研用房,根据学校房屋资源现状,结合科研需求配置,按实际占用面积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偿占用费;科研项目临时周转用房,按实际占用时间、面积、收费标准收取有偿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公用房定额和有偿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三条公用房资源有偿占用费的收取与结算,按《三峡大学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与结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为鼓励各院(系、重点实验室、中心)引资建房的积极性,从实行有偿使用之日起,按不同情况给予优惠:
1.科研团队使用引资建房面积,按科研用房定额收费标准,20年内减半收费。
2.自筹经费、结余科研经费建房20年内免收费。
3.捐(赠)资所建房屋25年内免收费。
4.用房(第三十四条2、3款)免收费期间,所需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新建各类公用房落成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进行定额核算,严格控制超标行为,适时制定新建公用房的分配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房屋配置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营性用房,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用房、学校暂时闲置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的公用房等。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公司,使用学校公用房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按学校有偿使用标准据实收费。
学校暂时闲置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按《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属各单位必须严格监督控制公房使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房屋用于商业和其他盈利性活动,包括出租出借、生产加工等;不得以房屋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或担保,不得自行改建、扩建。
校属各单位擅自将所配公房用于商业及其他盈利性活动,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该公房、扣减相应定额,并按经营性用房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房屋管理细则,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仁和医院公用房管理可参照本文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度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三峡大学公用房定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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