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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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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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评估实施细则三峡大校〔2014〕85号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评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评估实施细则 三峡大学 2014年12月19日 三峡大学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健全固定资产处置鉴定评估机制,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鄂教财〔2014〕2号)、《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三峡大资〔2010〕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置鉴定评估范围 凡符合固定资产处置条件,在固定资产处置前均应进行固定资产处置鉴定和评估。 第三条 处置鉴定评估机构 处置鉴定评估机构包括以下两类: 1.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按《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采〔2014〕1号)相关规定,从湖北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政府采购资产评估机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中遴选产生。 2.校内资产处置鉴定(评估)专家组。校内资产处置鉴定(评估)专家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及技术鉴定专家、经济评估专家组成。 学校组建资产处置技术鉴定专家库和资产处置经济评估专家库。资产处置技术鉴定专家库与学校评标专家库共享。经济评估专家库由监察处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建,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师5—10人组成。每次项目评审,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纪委(监察处)派出的工作人员监督下,按相关程序从相关专家库中各抽取1名技术鉴定专家和经济评估专家。 第四条 处置鉴定评估权限 1.对于房屋处置、土地处置、车辆转让、单台件原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鉴定和评估,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对其处置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经济鉴定意见。 2.对于批量原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鉴定和评估,经湖北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同意处置后,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对其处置价值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经济鉴定意见。 3.对于单台件原值200万元以下和批量价值原值500万以下(不含房屋处置、土地处置、车辆转让)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和评估,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资产处置鉴定(评估)专家组具体实施,并出具经济鉴定意见。 第五条 处置鉴定评估费支付标准 社会评估机构评估费,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合同价支付。校内资产处置鉴定(评估)专家组的评审费,按《三峡大学关于专家费用开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的通知》(三峡大财〔2012〕2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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