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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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3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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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发挥最佳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实验室的主要功能和管理体制,学校实验室可划分为教学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学科平台,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主要通过学科建设的方式投入,由重点学科办公室负责。各类实验室都应承担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任务。 第三条 科研实验室的建设,按照《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应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和人才培养模式,更新实验教学观念,大力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发、实施力度,要按照基础类实验中心、学科专业综合类实验中心、创新类综合实验中心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实验课程体系,面向学生、面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实验中心建设规划一般以学院为单位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制定,涉及多个学院的实验中心由某一学院牵头、相关学院参与制定。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组织建设。实验中心建设规划一次制定,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实施。各实验中心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规划及项目建设。 第六条 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应对实验中心的建设方向、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应确定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立足国内,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仪器设备,鼓励研制和改进仪器设备。
第二章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通过项目建设的形式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是: 1.建立满足教学需求、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 2.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3.有利于形成基础类、学科专业综合类、创新类实验中心的体系。 第八条 项目的建设原则是: 1.适应性兼顾先进性的原则。项目在实验教学体系、内容的构建、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满足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需要,同时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 2. 开放共享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 3.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建设能够提升学校实验教学水平,体现学校实验教学实力的优势特色实验室(中心),学生受益面大的基础类实验室(中心)和创新类综合实验室(中心);建设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兼顾其他实验室的完善和改进。 4.共建优先的原则。以学校投入为主,建设单位配套投入联合共建的项目,优先立项建设。学校鼓励各单位通过校企联合共同建设实验室。 5.责任主体原则。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实行学院(中心)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学院分管领导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在每年3月份以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学校当年的实验室建设预算,安排各学院(中心)的实验室年度建设经费。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其年度经费安排和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在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申报本年度的建设项目,并按要求填写《三峡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组织前期论证,列出项目建设优先顺序,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不能按期提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每年4月15日以前未说明情况的,其年度建设预算调剂给其它项目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申报书中可安排项目预算经费的10%左右,用于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对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轻重缓急,组织校级评审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材料、质询、讨论表决等环节,进行逐项论证。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由相应学院(中心)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终审后,学校发文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学院(中心)实施实验室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准项目的学院(中心)和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三峡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按批准的《三峡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细化设备需求计划,使其符合《三峡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要求。设备需求计划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后,进入采购程序。采用单一来源的,按《三峡大学单一来源及急需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办理。自制仪器设备,按《三峡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1.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需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计划变更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2.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参加,并提交《项目计划变更报告》。经费2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20万元-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第十八条 已进入采购招标程序的项目不得变更。 第五章检查、验收与评价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负责对项目的执行进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准备等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如有严重偏离建设方向或存在严重进度等问题的,暂缓建设并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学院(中心)应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二份)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有关实验教学材料;配套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反映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效益的材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计划经费4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学院(中心)组织验收。计划经费4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项目,学校成立专家组验收。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暂缓通过三类。 第二十二条 验收获得优秀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复评仍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未能通过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负责人要在一周内书面说明原因。在截止日期之前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将视为无法完成的项目,给予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相应学院(中心)须对比项目申报书与实际运行情况,填写《建设项目效益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三峡大学实验室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峡大教字(20020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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