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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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zw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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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它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方式
(一)调剂。调剂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校领导签批后,以学校文件上报教育厅审查核实,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校领导的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签批;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车辆、仪器、设备等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签批后,以学校文件上报教育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车辆、仪器、设备等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厅备案。
(四)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程序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并通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整财政系统资产(电子)台账。重大资产处置应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
除货币性资产核销和无形资产核销以外,其它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校内各单位拟处置固定资产,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资产处置明细材料。
(二)部门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校内各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鉴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评估(鉴定),并出具资产处置鉴定意见。必要时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四)领导审批。校内各单位报送的实物资产处置事项,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按审批权限上报有关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公开交易。资产处置时,采取招标或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财务部门凭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或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三峡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意见书》及相关附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申报材料
(一)资产处置申报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⒈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申报表从“三峡大学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文件、打印纸质材料随同书面申请提交)。
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独立核算单位申报资产处置,还应提供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⒊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二)资产处置相关管理部门需根据不同情况,完善或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⒈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经相关专家和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机构共同参与鉴定后出具的资产处置鉴定意见。
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⒊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
(一)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报批和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的资产处置工作。
货币性资产核销,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报批和监督管理。
无形资产核销,由学校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报批和监督管理。
对外捐赠资产,由捐赠单位请示校长签字同意后,分别由国有资产、科学技术、财务等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报批手续。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三)校内撤销、合并的学院(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审批后,办理移交、调拨、报废等手续。
(四)凡涉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过户的处置事项,须经财政厅批准后,到房产、交管、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五)校属各单位要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利用学校“闲置物质设备调剂系统”进行发布,推动学校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
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签批,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剂变更;在校属各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学校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闲置物质设备调剂系统”办理调剂变更。
(六)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交易,阳光操作。出售、出让、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的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必须采用竞价或招标方式进行拍卖。
⒈拍卖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察、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共同实施。
⒉拍卖前,通过学校招标信息网发布公告,通告拍卖标的物情况、拍卖时间、展示地点、参与竞买者应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增加拍卖透明度。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天。
⒊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的单位一般应在三家以上,拍卖以最高应价确定竞买人。
第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与使用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修购基金或其它收入核算;支出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为了鼓励各单位规范有效管理固定资产,可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资产处置环节的劳务奖励。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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