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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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作者:沈松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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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公用房定额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学校房产资源配置,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省属高校和部分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说明》和《三峡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三峡大资〔2023〕6号)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现只对机关办公用房、学院(含科研机构)用房进行定额核算管理,以学校批准设置的、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配置方案;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学校公用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公用房进行定额核算,提出用房配置调整方案;后勤保障服务部(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按照配置方案对公用房进行配置与调整,对各单位的公用房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用房超定额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财务处负责根据公用房管理办公室核定的数据收取公用房有偿使用费,并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 第四条 机关(含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实行“定额配置,免费使用”;各单位在使用公用房时应做到空间布局上科学合理,既有利于提高办公效率,又能便捷服务师生。 第五条 本文件中的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指房屋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道、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由办公用房定额面积、辅助用房定额面积及专项业务用房面积等三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 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办法如下: 1.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根据各单位当年末在岗人数(适当考虑事业发展需要)、人员职级和定额面积标准进行核定。其中,图书馆、保卫处、后勤保障服务部科级以下在岗职工人数按实际人数的20%计算。定额标准如下:
注:以上定额标准参照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省属高校和部分直属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说明》制定,已充分考虑高校实际工作需要。 2.辅助用房定额面积 辅助用房主要指服务师生工作中另需具备的辅助性用房,包括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储备间等。学校倡导资源节约,鼓励资源共享,各单位一般应在上述核定的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内自行配置辅助用房。 自行配置辅助用房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用房单位提出增加辅助用房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单位当年末在岗人数(图书馆、保卫处、后勤保障服务部科级以下人数计算办法同上)及3 3.专项业务用房 专项业务用房主要指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必须配置的专业性用房,包括保密室、谈话室、信访室、开标室、文印室、广播室、监控室、财务结算用房等。 专项业务用房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配置。专项业务用房不纳入单位定额面积。 第七条 机关办公用房严格按核定面积进行配置。除专项业务用房外,各单位实际占用总面积低于定额10%(含)和超出定额10%(含)以内的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对低于定额10%以上的单位,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补足;对超出定额10%以上的用房,必须收回学校。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办公室适时按以上办法核定各单位机关办公用房面积,以此为基础拟定机关办公用房房源配置调整方案,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可在学校配置的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范围内自行调配使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定额标准,专项业务用房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学院(含科研机构)用房面积核定 第十条 学校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和全校公用房资源现状,以“促公平、重绩效”为指导思想,对学院及相关科研机构用房面积按照“定额配置、超额有偿、缺额补贴”的原则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文件中的学院公用房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每年末学院相关实际数据核定。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定额面积,主要用于保障基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由学院实验实习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三部分组成;第二部分为补充定额面积,用于奖励对学校“双一流”建设起到重要示范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建设成果显著的一流学科、重点科研平台等。 即: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实验实习用房定额面积+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师生活动用房定额面积+补充定额面积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实习用房定额面积核算公式如下: 实验实习用房定额面积=K1×学科大类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其中:(1)学生自然规模数=本科生人数+硕士生人数(不含非全日制)+博士生人数+留学生人数,以上年度期末数为准(下同)。(2)K1为系数,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科性质、学校教学科研公用房实有面积情况等设定。(3) 学科大类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表6用插入法求得(见附表)。 第十三条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核算公式如下: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K2×1.23( 其中:(1)K2为系数,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科性质、学校教学科研公用房实有面积情况等设定。(2)1.23( 第十四条 师生活动用房定额面积核算公式如下: 师生活动用房定额面积=0.3( 其中,0.3( 第十五条 补充定额面积核定办法如下: 1.高层次人才工作用房补充定额面积
说明:同时具备上表中两项及以上类别的高层次人才,按最高标准补充一次定额面积,不累加计算。 2.学科建设和科研平台补充定额面积
说明:(1)上表中的项目以距核定面积时间最近一次的评估或认定结果为准。 (2)同时具备上述两项补充条件的科研平台,按最高标准补充一次定额面积,不累加计算。 (3)如果一流学科包括两个或者以上用房单位,由一流学科建设主导单位牵头决定补充定额面积分配办法。 3.其他补充定额面积 主要指本细则没有覆盖到的、列入学校战略发展的特殊项目、专项工作等用房 ,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核定各学院定额面积,由各学院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发展等需要,统筹安排内部用房。学院配置公用房应优先满足教学用房,提倡教学科研用房共享共用,鼓励学院内部实行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 学院行政管理人员用房严格按照第六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核定办法执行。教师办公用房参考教授18 第十七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实行阶梯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1.若(总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30%,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总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4元/月×12个月 2.若(总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30%且≦50%,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总实际使用面积-130%×定额面积)×8元/月+30%×定额面积×4元/月]×12个月 3.若(总实际使用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50%,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总实际使用面积-150%×定额面积)×16元/月+20%×定额面积×8元/月+30%×定额面积×4元/月]×12个月 上述收费标准将根据学校公用房房源情况和管理需要等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以下情况可适当减免或不纳入学院公用房实际面积: 1.面向全校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房、语音室、运动场馆场地和纳入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的会议室、报告厅及其附属用房等,均列入公共服务用房,由学校单独核定面积,配置用房,不占归口管理单位的公用房核定面积指标,也不计入其公用房实际面积。 2.对理学院面向全校理工科学生使用的物理、数学实验室,对其实际面积按1/2予以减免。 3.考虑公共课教师办公用房需要,对以公共课教学为主的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各学院上年实际承担的公共课人时数,折算为学分数后,按0.01 4.学院会议室、报告厅在一个年度内对学校其他单位开放使用达20次及以上的(附证明材料),其实际面积可全部予以减免。 5.其他特殊情况的减免,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确有必要的须提交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学院(含科研机构)用房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用房管理办公室每年初对各学院用房面积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为各单位上年度(以年底相关数据为准)定额面积、实际用房面积及应缴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等,核算结果由各学院予以核对确认。各学院应当在收到公用房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公用房使用核对单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对结果,如须缴纳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的请一并列明经费渠道。若在期限内未以明示方式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核对确认后,公用房管理办公室将核算结果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再转财务处直接扣缴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缴费工作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条 收缴的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缴费资金来源主要是学院公用经费预算或科研项目经费等,不得使用各级专项拨款以及有相关限定性规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逾期未足额缴纳公用房有偿使用费的学院(含科研单位),学校将从其相关经费中直接扣缴。拒不缴纳且无法直接扣缴的,学校有权采取措施收回相关公用房,并暂停该单位所有用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实际使用面积不足定额的学院,学校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一定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留一定公共科研空间作为专项用房,鼓励科研团队、科研项目使用,按照20元/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各类定额面积是学校向核算单位配置房屋资源总量的依据,不作为各单位安排用房的实际标准。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定额面积总量及房源结构合理安排用房,同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房屋管理细则,报学校公用房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由学校公用房管理办公室单独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 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其用房面积独立核算。无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其用房面积原则上纳入挂靠学院统一核算,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三峡大学公用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学科大类实验实习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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