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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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flj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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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7年10月18日
附件: 三峡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一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为提高参训人员业务素质,参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学校各部门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学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举办培训应事先编制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培训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等上级部门要求做好计划备案的,根据上级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做好培训计划备案工作。 第五条 实施培训前必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填报《三峡大学培训费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由经费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分省内、省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 总额控制。具体标准如下: 省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含)以下人员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上限,定额标准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的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依托学校资源举办培训。校内举办培训的场地,优先选择校内会议室和学校接待中心;委托校外单位培训的,优先选择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特殊情况下,必须选择省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报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为名,举办无实质培训内容的任务布置类会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发放纪念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大力推行选学、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费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电子结算单、原始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培训过程中,经批准临时增加的项目,还应提供分管校领导的审批材料。 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培训,提供由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及相关费用清单、电子结算单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培训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培训的审批手续、培训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举办培训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事项的真实性、费用和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财务人员应对培训费报销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是否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财政经费安排的培训,国家和省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级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仁和医院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订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三峡大财[201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三峡大学培训费审批表
- 1 - 附件: 三峡大学培训费审批表 填表时间: 填表人:
说明:⑴报销培训费时须附此表、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预算可另加附页;如需学校补贴经费的,需提供经审批的经费补贴报告。⑵学校预算经费项目含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学校配套项目经费、科学基金、开放基金等;培训人数含工作人员;开支项目可更改。(3)特殊情况下,必须选择省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另报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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