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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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flj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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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峡大学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三峡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七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从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建设资金。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须等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合同,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才能支付款项,学校不垫付资金。财政专项投资项目在进行招标时,须向投标单位明确上述情况。 第九条 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在签订基建合同时,须向施工单位明确在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学校不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 立项、概算和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前应申报立项。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学校立项论证及政府立项工作。只有办理了立项的项目,才能纳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名称以立项批复为准,在之后的合同、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工程款支付办理、资产移交等基建文书中都要表述一致。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立项批复概算数安排基建投资计划,批复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控制限额。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超概算,发展规划处应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批复下达后交财务处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根据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各单项工程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发展规划处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基建经费年度预算由发展规划处申报。年度预算包括从基建经费中支出的所有款项,包括各类规费、工程款、设备款、审计费、财务费用等。 发展规划处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筹集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建议数,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发展规划处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资金预算。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财务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管理,按照工程设计完成基建工程。年终,发展规划处应向财务提交项目进展情况,便于财务处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与财务处进行项目开支情况核对,确定项目开支核算准确无误。
第四章 建设成本和基建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的支出,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五) 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六)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其中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新建项目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前,发展规划处应向财务处提供学校批准文件、立项批复文件、概算批复文件、工程预算书、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发展规划处统筹管理。非发展规划处承办的项目支出,支出责任主体为具体承办单位,发展规划处作为项目经费管理单位作程序性审批,审批内容为相关支出是否在立项概算范围和年度预算内。 工程进度款和决算款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处制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审批,其中已签订合同的基本建设项目,支付款项时应经审计处审批。发展规划处自行采购的5万元及以下项目,支付决算款时应经审计处审批。 设备采购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经实验室与资产处验收入库后,由合同承办单位审核,报发展规划处审批。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造价控制费用、竣工结算审计经费由合同承办单位审核,报发展规划处审批。 银行手续费用、利息费用等财务费用由财务处审核,报发展规划处审批。 支付征地费用由发展规划处审批,如果审计处、财务处参与相关工作,由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审计处、财务处审批。 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外,还需校领导审批的事项:单笔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一般报销审批程序基础上,还需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 对外合作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审批权限按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建款项结算要求: 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进度审核表、财务原始单据报销签字单、工程税务发票。 工程结算分阶段、竣工款支付凭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分阶段、竣工结算审核表、财务原始单据报销签字单、工程税务发票。 工程结算终审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终审结算审核表、三峡大学审计处结算审计意见书、收款对账表、财务原始单据报销签字单、工程发票、验收单。 质保金支付:质保金退还意见会签表、财务原始单据报销签字表、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项变更支付。所有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审批,视具体变更内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签证、提供会议纪要等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书。 在合同价款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由承办单位按发展规划处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合同价款范围的工程变更。如确需变更且未超过合同款10%的,需事前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办理“采购项目增加投资”审批后办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变更手续。 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变更超过合同价款10%以内的,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批,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工程变更款项部分一般不随进度款支付,在结算时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如果确需随进度款支付,应经过学校审计部门的审核,且付款比例不超过建设单位核定的变更价款的60%。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一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财务处负责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等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与财务处核对合同,负责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处要督促代建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后按要求进行报批。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经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初步审核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的竣工工程评审原则,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由财务处牵头,发展规划处配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决算评审,并出具批复转固定资产文件。无财政专项拨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牵头,发展规划处配合,送相关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评审,财务处依据评审结果编制财务决算经领导批准后转固定资产。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是竣工决算评审后结算价值。财务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财务决算办理交付使用资产转固定资产手续,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处提供资料办理各类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随房屋主体工程一并构建的各类固定资产,在房屋主体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会发生更新更换的各类固定资产(比如电梯设备、安防设备、消防设备、供电设备、防盗门、课桌椅等),应按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账,不计入房屋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项目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及交付使用后,不得再增加新的施工合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重点是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学校立项申报单位和发展规划处在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编制绩效报告,报学校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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