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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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flj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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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6年6月30日
附件: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各单位、校属各独立法人单位执行各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指学校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的各类财政票据、税务部门领购的各类税务发票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内部结算票据。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管理工作,包括外部票据的申请、购买和内部票据的印制,以及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项日常工作。校内各使用票据单位应配合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或私购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将直接收取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财政。 (二)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经物价部门批准向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具体如下: 1.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以及包括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 2.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健康检查收费、预防免疫接种收费、教材费、保险费、军训服装费、考研文具费。 (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适用于学校收取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 (五)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收取暂收款、代收款、内部往来结算款等不形成单位收入的资金。具体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付款单位确需收据时,开具财政资金收款确认书或者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七条 税务发票 1.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不需抵扣税额的付款方出具的一种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普通发票,学校取得科研项目收入,以及收取的招标资料费、版面费、查新费、培训费等对外服务性收费开具此类发票。 2.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按付款方要求开具的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学校科研项目收入开具此类发票的需要到税务局代开。 第八条 内部结算单 1.三峡大学内部转账单,用于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科研项目转账等在学校内部相互结算的业务,由收款方开具内部转账单进行转账结算。 2.三峡大学后勤集团内部结算单,用于学校财务与后勤集团之间以及后勤集团内部非法人单位之间相互结算的业务,由收款方开具内部结算单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章 票据申请、领购、核销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财政票据需求量,于每年下半年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财政票据领购计划。 第十条 票据领购时,由财务处派专人凭票据领购证、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到省财政厅和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办理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的核销和领购手续,并做好领用登记。核销的内容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领用票据时,应填写《三峡大学财务票据领用表》(见附件1)。属于一次性使用票据的收费项目应附使用票据的相关事由批件,属于连续性使用票据的收费项目,在首次领用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经财务处负责人签批。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不得申领收费票据,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收费票据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方可领用,其收入必须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预借税务发票 1.预借增值税普通发票 携带立项通知书(首次办理需要)、科研项目合同(首次办理带原件,以后为复印件)、《三峡大学科研项目预借发票及相关税费表》(一式两份)、税费借款单,到财务处出纳柜开票。 2.预借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步:填写《三峡大学科研项目预借发票及相关税费表》(一式两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 第二步: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到出纳柜加盖“三峡大学发票专用章”。 第三步:持项目合同原件或项目委托方提供的进度完工证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学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到国税局西陵分局开具专用发票(财务处安排有财务人员于每月10号、20号代办)。 第四步:带专用发票到财务处出纳柜加盖“三峡大学发票专用章”出纳收回项目合同原件、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人在启用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学校财务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交财政、税务部门处理。对有印刷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十四条 开具票据应注意完整性,完整填写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开具票据应注意规范性,做到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票据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使用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如跨月退回的票据,应红字冲回;作废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票据时,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五章 票据保管 第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票据管理制度,配备票据保管设备,由专人负责票据保管工作,建立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薄,逐次登记各类票据的购领、发出、结存账目,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报表。同时,设置票据核销会计岗位,负责已领用票据的核销工作,按票据号码顺序登记入账凭证号,确保每笔收费均已入账,定期报送票据核销情况。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各收费单位领用票据,由专人管理,并做好领用记录。票据使用完后,及时将票据存根联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票据封面填写的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码等是否填写齐全,作废联是否保持完整,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将上年所领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学校财务处核销,做到当年发放票据当年收回。收回的票据要严格检查校对号码和收交金额,如出现差错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二十条 票据发生遗失,收费单位应及时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发放票据的部门,并在公众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存根,并按档案管理办法至少保管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必须负责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一式二份,一份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一份学校留档。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票据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各单位及个人都有权向财务处举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情况予以处罚。 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如下: (一) 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 (二) 改变收费票据指定的项目进行其他收费的; (三) 私自出售、转让、代开、借用收费票据的; (四) 私刻票据监制章和伪造、私印收费票据的; (五) 撕毁、拆本、涂改、挖补票据的; (六) 不按顺序、不一次复写票据的; (七) 收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或不加盖现金、转帐收讫印章的; (八)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或无财税部门监督自行销毁票据存根的; (九)遗失、损坏票据而又未及时报告的; (十)使用作废票据的; (十一)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支出票据报销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三峡大财〔2006〕18号)同时废止。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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