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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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flj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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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6年6月30日
附件:三峡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设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审议学校重大财经事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学院、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总会计师)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应当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的管理与监督,对二级单位财务机构实行会计主管委派。 第十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任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会人员配备、职称和职级评聘等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人事等部门统一办理,其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财会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滚动预算制度,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有关绩效评价结果,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按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相关法规,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处提出的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预算经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批复后即具有约束力和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进行预算调整,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调整的,必须规范履行调整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一经下达,预算执行责任同时分解到校内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确保实现收入预算,严格支出预算,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转资金由学校按照规范程序安排使用,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绩效监控追踪机制和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数据审核,注重决算数据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决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学校在批复后二十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对“三公”经费安排使用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经费拨款。 1.教育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 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安排的经费;基本建设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类项目的经费;非税收入拨款,即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各类非税收入拨款。 2.科研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其他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校内相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学校收入来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相关部门开展收费活动,必须书面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校内相关部门取得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收入,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 1.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4.后勤保障支出, 即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5.离退休支出, 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和后勤保障支出细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支出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工资政策,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科研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执行和履约验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白条列支。 校内各部门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中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包括: (一)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二)财政补助结余,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四)事业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五)经营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不得参与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亏损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第四十条 学校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补助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补助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会计期末对本期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支出以及结转结余金额,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对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专用基金主要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校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不高于40%。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后不再提取修购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应当日清月结,按规定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月进行清理,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八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随购随用的存货,领用时列入支出,不作存货管理。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产预算、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包括新建以及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经过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长期借款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负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学校举借债务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通过成本费用核算,对学校各期支出情况进行评价,为有效控制、合理分配支出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七十条 学校应合理划分支出核算期间。将效益与当前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推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 、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根据聘用合同由学校承担的外聘专家的费用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归集各期费用,逐步细化成本核算,确定适合本校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教育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在教育费用归集的基础上,对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生均成本等进行核算。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对科研项目的总成本支出,成本效益比等进行核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七十五条 校办产业是指以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投资成立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校办产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当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严格界定校办产业产权,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组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举办的企业等,均应划归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产享有投资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制。 第七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上缴收益。 第八十条 校办产业应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 专职从事校办产业工作的职工工资应计入校办产业成本(费用),如由学校代发工资,校办产业应如数返还学校。职工医疗费由校办产业按规定计入福利费支出。如列入学校医药费开支的,应如数返还学校。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八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十三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十四条 学校内各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内部财务清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该单位各类资产、资金的清查盘点以及对往来款项清理等。 内部财务清算结束后,相应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其资产全部移交至新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原单位下往来款项相应划转至新单位。 (二)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学校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学校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六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单位财务报告制度。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并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学校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指依法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监督。 第九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 第九十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九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应自觉接受学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全校财经活动的监管。财务处及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十七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提出意见;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责,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基本建设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月并入学校事业财务,纳入学校事业财务报表予以反映。 第一百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非独立核算单位。 后勤集团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三峡大财〔2006〕2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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