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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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flj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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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6年6月30日
附件:三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鄂财教发〔2013〕20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3〕97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等。 第四条 学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其中,部门预算是经省人大批准、省财政批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算;校内预算则是为便于部门预算的执行,而将部门预算进一步在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进行细化分解的预算。校内预算分为两级,即校本级预算(一级预算)和学院预算(二级预算)。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法人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预算编报和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的部门预算,审定并批准校内预算,审定在不可预见费中安排1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经费。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确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审定在不可预见费中安排的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预算经费。 第九条 学校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负责审定在不可预见费中安排20万元以下的预算经费。 第十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编制、调整、监管的职能部门。在预算编制中负责汇总各单位(部门)预算需求,提出收支预算总体规模,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在校长办公会确定预算编制原则后,编制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在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算调整建议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时学校财务处还负责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预算收入的实现,控制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范围,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全校人员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职能部门。人事处应依据国家、省相关工资、津补贴政策编制学校年度人员经费预算,其中绩效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总额范围内。各学院人员经费预算则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核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预算编制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编报本单位(部门)年度收入预算数和支出预算需求数。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同时编制绩效目标。 (二)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报本单位(部门)具体预算方案。 (三)负责严格执行本单位(部门)收支预算,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四)负责按季度分析本单位(部门)预算和归口管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要遵循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和总体要求,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学校自身事业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坚持依据部门预算编制校内预算的原则。校内预算必须与部门预算中各类相应预算数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坚持全面性原则。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第十七条 坚持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坚持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的原则。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第十八条 坚持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工作需要。在项目安排上,优先满足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所必须的重点、急需项目。 第十九条 强化规划约束。按照省财政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学校须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合理确定支出限额。学校、各单位(部门)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要与其三年支出规划相衔接,增强预算约束力。 第二十条 坚持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加快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盘活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指标统筹力度。学校要按照省财政和校内经费结转结余管理相关办法,严格清理预算指标余额。对上年末指标结余规模较大的单位(部门),要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第二十二条 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年的工作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大部分组成。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含经费拨款(补助)、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含国有资产收益)拨款,下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含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含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等。 (二)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各项支出预算编制应以预算年度实际能支付的资金数为依据,不能以立项、规划金额为依据。 学校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规定同时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单位应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同时根据省财政关于当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编制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资产存量情况以及正常业务开展需要,科学编制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资产,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将其相应经费列入单位(部门)支出预算,也不得擅自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同时根据省财政关于当年政府采购及预算编制的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是纳入学校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同时按省财政要求编制三年支出规划。支出规划要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和可用财力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规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额度一经批复,不得调整,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必须开支。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指校本级预算,下同)均遵循“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阶段 部门预算:相关单位(部门)按照省财政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及材料;财务处预测学校结转下年资金情况、下年统筹使用老账户资金情况及编报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编制全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审核汇总;财务处按要求汇总所有部门预算“一上”阶段要求的资料,经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校内预算:各单位(不含学院)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部门)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报财务处,其中项目支出预算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经费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同时,根据本单位规划中涉及预算支出的事项,编制单位三年支出规划。财务处结合学校财力和各单位(部门)实际经费需求,经分析测算后,提出学校年度预算及三年支出规划编制原则,经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一下”阶段 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学校上报的“一上”部门预算基础数据,测算形成学校三年支出控制数(其中第一年控制数为下年年度预算控制数),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学校。同时省财政还将审核下达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该控制数一旦下达,原则上不能调增)。财务处将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学校相关单位(部门),由各单位(部门)在经费控制数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范围内编制规范的项目文本、绩效目标(须报审计处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校内预算:财务处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校长办公会通过的预算编制原则,参考各项经费上年实际开支和结余结转情况,在与各单位(部门)沟通的基础上,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及下年校内预算建议方案。建议方案经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财务处将有变动(即与“一上”阶段申报的经费需求不一致)的下年支出预算控制数反馈给学校相关单位(部门)。 (三)“二上”阶段 部门预算:财务处根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的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按照部门预算“二上”阶段相关要求,编制形成规范的部门预算草案及三年支出规划。同时,财务处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联系相关部门,在经费预算控制数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范围内研究确定学校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经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学校部门预算后,交省直部门预算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论证和绩效评价。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预算评审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部门预算及三年支出规划,并由法人代表签署承诺书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学校部门预算以及法人代表承诺书一并提交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初审。 校内预算:各单位(部门)在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预算控制数范围内调整预算内容(含经费开支内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明细、政府采购预算明细及三年支出规划),报财务处审核汇总。其中项目支出预算还须再次提供可行性论证材料。财务处根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意见,修改形成校内预算初稿,同时核定各项经费预算内容,经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二下”阶段 部门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批复学校部门预算(含绩效目标、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三年支出规划)。 校内预算:财务处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意见修改完善校内预算及三年支出规划,发文后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一经下达,即具约束力和严肃性。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相关预算执行的责任人,负责组织预算收入,严格控制本单位(部门)管理的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支出预算内容,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条 学校所有支出预算均由财务处采用财务软件设立指标账进行控制和管理。无论借支或报销,必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开支。预算指标原则上按季划拨使用。各单位(部门)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划拨预算指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批准。若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支出的经费,还须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均应按照预算规定的范围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上级部门有文件或经费使用办法允许的除外)一律不得开支学校职工(含正式职工和合同工,下同)人员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预算经费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指预算指标之间互相划拨,不含追加预算)。确需调整的,须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审批。一次性调整金额达到年初预算10%及以上的,还应报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定。公用经费一律不得转至人员经费使用,学校指定须专款专用的经费一律不得转为其他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年中追加给学校的专项拨款或外单位转入的专项资金,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使用。具体办理程序是:由该单位(部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科研项目资金除外),并提供相关的拨款文件、立项资料、协议等书面材料,报财务处批准后追加支出预算。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定。涉及到学校职工人员经费的,不论金额大小,还须由人事处批准、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该单位(部门)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专项拨款或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和特殊性开支,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审核,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审定后,在不可预见费中安排。 第三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年度任务发生较大变动等原因而必须大幅度调整学校预算时,由相关单位(部门)书面说明情况,财务处提出申请,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按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调整学校预算坚持自求平衡,不留缺口。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在支出预算总额内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经学校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集中调整。年度累计调整变动数不超过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批复数10%且申报资产中不含大型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专用仪器设备)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年度累计调整变动数超过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批复数10%的部分,以及调整或追加项中含大型资产的,要先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涉及资金预算调整事项的,按照省财政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办理。学校各单位(部门)在预算执行阶段,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不得调整或追加。 第三十七条 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年中追加的须进行政府采购的专项拨款,由相关单位(部门)及时按规定提交采购内容给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进行招投标,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方可报销付款。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执行,确保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并支付款项,以防学校资金受损。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须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并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预算指标,对国库预算指标执行进度进行实时监控和督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按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足额完成非税收入上缴任务。同时负责非税收入的及时回笼。对多缴的非税收入,应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对国库预算指标、学院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应将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知到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经费管理。 第七章 学院预算编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预算是学校校内预算的二级预算,在校本级预算下达后开始编制。学院作为学院预算的责任主体,对本院预算编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学院包括普通本科学院、民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 第四十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讲究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教学质量、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 学院收入预算主要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普通本科人才培养业绩、研究生人才培养业绩、科研业绩和创收分成经费等组成。与各类业绩挂钩的人员经费总额必须控制在人事处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 各项收入预算中除创收分成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按相关文件和办法计算外,其他经费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或提供基础数据交由财务处编制。 财务处汇总编制形成学院收入预算控制数后,应首先将学院人员经费预算提交学校人事处审核,再将学院预算情况报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之后与各学院进行沟通并修改完善,形成学院预算控制数建议稿。建议稿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再下达给学院。 (二)支出预算 学院支出预算主要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学院负责按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等编制,其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应分别在学校下达的人力成本和公用成本预算控制数以内编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预算一经学校批复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实践实习费、各项学生经费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预算指标转入其他经费,也不得超范围开支。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学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主体,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须根据省财政相关规定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每年对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由于预算执行不力、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学校资金被省财政收回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三峡大财〔2015〕4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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