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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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yz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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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 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
三峡大学 2014年5月8日
附件: 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根据《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湖北省各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含学院配套建设经费)安排的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二条 经费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按照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为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科责任单位对经费合理、合规使用进行审核,研究生院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经费分项目单独核算,开支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审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不得用于和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经费按用途主要分为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学科建设工作经费。 第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平台建设经费、专著建设经费、管理责任业绩津贴、学院配套建设经费。 第七条 平台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建设项目所必需的专业仪器设备、软件及配套的实验室条件建设、图书资料购置等。 第八条 专著建设经费用于专著出版费。由专著建设经费全额资助出版的专著,其作者不得从出版社获得稿费和版税,出版合同中约定的稿费和版税应返回至学校专著建设经费卡。 第九条 管理责任业绩津贴用于发放学科责任人、学术带头人、学科秘书、学科团队成员和有成果的教师等人员经费。 第十条 学院配套建设经费与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用途相同。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工作经费用于学位点、重点学科申报,聘请校外专家讲学的差旅费、评审咨询、住宿费、接待费,学科建设研讨会议经费等,其中校外专家评审咨询经费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以下费用不得在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中列支: 1.教师自行联系的进修、访问费用; 2.未列入学科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 3.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 4.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劳务费、讲课费、招待费等。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划拨和审批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学科所在学院分项目按年度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两周内,按批准的项目经费总额编制经费预算,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研究生院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将经费中的平台建设经费分批次划拨至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按学校实验室建设及物资设备购置的有关规定使用;专著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责任业绩津贴由学院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工作经费由研究生院根据学科建设任务情况划拨给学院。 第十六条 各类费用的使用须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并按学校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后报销。非本项目费用不得在该项目中支出,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审核、研究生院审批;专著建设经费须经学科责任人签字、研究生院审批;管理责任业绩津贴由学科责任人根据学科成员实际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情况提出分配办法,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建设工作经费由学院院长审批。每年项目负责人应向学科全体人员公布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由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专著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分别统一标注“三峡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the Project of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in CTGU”。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绩效检查和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拟出版的专著在完成初稿后,由学科责任人签署推荐意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学术水平,研究生院委托图书馆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查后,报学科建设委员会审批,由研究生院负责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超支不补,结余一律清零。 第四章 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经研究生院检查、绩效评价后,发现违纪或绩效评价不合格者,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其经费的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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