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
||||||||||||||||||||||||||||||
2015-06-30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zyz 点击数: | ||||||||||||||||||||||||||||||
|
||||||||||||||||||||||||||||||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三峡大学 2014年5月8日
附件: 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设水利电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为目标,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凝练和打造优势与特色学科,推动学科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做强优势与特色学科,协调发展其他学科,积极培育适应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新兴学科,全面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整合和优化学科资源,以健全完善学位授予体系为重点,以绩效评估为抓手,统筹学科规划、分类重点建设、实行动态调整、强化绩效管理。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工作程序:学科规划、学科遴选、学术评价、学校决策、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体制机制 第五条 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建设管理体制。 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审议学科建设重要事项,提出学科建设任务需求,协调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拟建设学科的相关学术问题,对拟遴选的学科进行学术评价。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负责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经费投入、检查与绩效评价、省级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等工作。 学院负责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培育、遴选、申报和建设工作,负责学科队伍、平台、成果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列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做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科建设鼓励跨学院共建、交叉、融合,实行责任单位制,通过共建共享机制保障学科交叉融合方案实施。 (一)共建:在符合学科内涵的前提下,教师可参与跨学院的交叉学科的建设,可以单独设立研究方向,也可以参与某一研究方向的建设工作。 (二)共享:教师在建设期内产生的研究成果,在目标管理考核、科研业绩统计和校级经费预算时,归属教师所在学科;在学科评估、申报学位点或省级重点学科时,归属共建的学科。共建学科获批学位点后,参与共建的学院可以共享该学位点。根据设立的研究方向分配招生指标,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划归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在校期间产生的所有科研成果归其所在学院。 第三章 学科建设任务 第七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条件建设。主要是改善学科平台条件,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的购置等; (二)学科团队(梯队)建设。包括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等; (三)科学研究。包括引进、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立项学科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资助成果转化、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鼓励立项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等; (四)人才培养。大力支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 将重点学科分为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培育学科(含交叉学科、新兴学科)3大类别,分类进行建设与管理,其任务: (一)优势学科(A类学科):已具备博士学位授权的现省级重点学科中的优势学科,经过1个建设期的建设,整体实力显著提升,力争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学科。要求如下: 在队伍建设方面,专任教师中教授人数达15人以上,博士学位教师人数占队伍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等专家团队情况明显提升; 在基地平台建设方面,建成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 在科研项目方面,获得国家“973”、“863”项目1项以上;国家自然(社科)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及同类项目2项以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公益专项等重大项目2项以上;科研到帐经费达400万元/年以上; 在科研成果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3项以上(其中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在人才培养方面,培养博士学位3人/年以上,获湖北省优秀硕士论文2篇/年以上。 (二)特色学科(B类学科):现省级重点学科中的特色学科,经过1个建设期的建设,要求具备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基本条件,力争获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要求如下: 在队伍建设方面,专任教师中教授人数达10人以上,博士学位教师人数占队伍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等专家团队情况明显提升; 在基地平台建设方面,新增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在科研项目方面,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年以上,服务水利电力行业或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2项以上,科研到帐经费达:工科300万元/年,理科150万元/年,医药250万元/年,人文社科50万元/年; 在科研成果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3项; 在人才培养方面,获湖北省优秀硕士论文2篇/年。 (三)培育学科(含新兴学科、交叉学科)(C类学科):现省级重点学科中的培育学科和经遴选进入培育学科进行重点建设的其他学科(含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经过1个建设期的建设,要求具备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基本条件,力争获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其中未获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要求具备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基本条件,力争获批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要求如下: 在队伍建设方面,专任教师中教授人数达8人,博士学位教师人数占队伍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湖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湖北省教学名师等专家团队情况明显提升; 在基地平台建设方面,新增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在科研项目方面,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年以上,服务水利电力行业或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科研到帐经费达:工科250万元/年,理科130万元/年,医药200万元/年,人文社科50万元/年; 在科研成果方面,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3项; 在人才培养方面,获湖北省优秀硕士论文1篇/年以上。未获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学科,获湖北省优秀学士论文3篇/年以上。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和成效,学校可遴选其他学科进入重点建设学科的C类学科。 第四章 学科人员组成和带头人职责 第九条 每个学科设一名学科责任人、 4-5名学术带头人。学科责任人应主持一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主持其他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学科责任人和学术带头人应为教授或学校“151”第一、第二层次人才;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且有学术潜力的青年学者担任学科责任人和学术带头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优势学科所设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教授人数不少于3人、博士不少于5人、总人数不少于10人;特色学科、培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所设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教授人数不少于2人、博士不少于4人、总人数不少于8人。学科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研究领域与该学科方向密切相关。 第十一条 机关、校属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教师按专业归属到学科建设责任单位。 在学科建设期,允许对学科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吸收优秀教师进入学科团队,淘汰部分没有科研成果的人员。学科人员的变动应控制在学科总人数的15%以内。 第十二条 学科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计划。 (二)协调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学术梯队的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自身及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学术提升任务、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并负责跟踪落实计划。 (四)承担本学科所隶属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硕士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编制和修订、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按照学校和学科所属学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管理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学术带头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科责任人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二)主持带领一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学术工作。 (三)组织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动、对内对外的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组织协调学科成员申报科研课题,成果报奖。 (四)组织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和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 (五)负责学科文献资料建设和学科学术档案建设。 (六)承担学科点所属学院及学校布置的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工作。 (七)组织完成学科方向的建设任务,实现学科方向的建设目标。 第五章 学科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采用立项建设方式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提交学科建设规划及项目年度建设任务书,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规划及项目年度建设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学科建设项目应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报研究生院备案,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报请学科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平台建设经费、专著建设经费、工作经费、管理责任业绩津贴。专著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管理责任业绩津贴根据研究生院组织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预算划拨学院进行管理;工作经费按学科建设任务情况划拨学院进行管理;平台建设经费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院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配套,配套经费应与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用途相同。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使用。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的各项预算合理使用,接受财务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返回学校学科建设总经费。 经费使用与管理具体细则参见《三峡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细则》。 第七章 学科建设检查评价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及建设成效。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价的组织实施: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培育学科(含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周期为4年,自项目实施年度起,由研究生院聘请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年度检查,专家将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投入的依据和管理责任业绩津贴年度预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实行动态调整。项目建设两年后,研究生院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学科建设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分结果的应用: (一)三类建设学科间可实行双向流动。绩效优秀的学科提升一个层次进行建设,绩效不合格的降低一个层次进行建设。 (二)对绩效评价得分排名后两名的建设学科实行淘汰,不再进行资助建设。 绩效评价具体细则参见《三峡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
【关闭窗口】 |
三峡大学信息公开网版权所有
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电话:0717-6392620 传真:0717-6395410
邮箱:xbc@ctgu.edu.cn
地址:三峡大学行政楼514室
信访值班室电话:0717-6390002
部门:监察处
地址:三峡大学行政楼421室
信访值班室电话:0717-639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