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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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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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管理规定(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4年5月9日 三峡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失泄密事件及学校声誉受到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GJB 90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国防科研资质证书包括: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国防科研资质管理工作体系,依据国防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与实际要求,确定相关资质建设的级别与专业范围,并按要求做好资质证书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学校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科院”)牵头负责认证维护与日常监督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牵头负责认证维护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项目组按照各自对应的条例与标准要求,配合做好资质证书的申请、维护、使用、更换等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的年度审核。 第六条 国防科研资质是学校承接国防科研项目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国防科研能力的有力证明。其使用限于以下范围: 1.以“三峡大学”名义申报、承接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或作为合格供方的证明材料。 2.以“三峡大学”名义参加装备采购、招投标活动或其他有关活动时的证明文件。 3.经学校批准后,用于其他活动的证明或支撑材料。 第七条 国科院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的保存,以及扫描件、复印件的制作与保管。保密办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原件的保存,以及扫描件、复印件的制作与保管。 第八条 按照“一事一借、过程建档”的原则,校内单位及项目组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填写《三峡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注明用途并提供附件,经过审批并登记编号后,方可使用国防科研资质证书。 第九条 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使用应符合体系、许可与装备类别范围规定,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制或扩大证书使用范围,任何人不得将国防科研资质证书涂改、外借、转租使用。 第十条 涉密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规定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用于互联网、广告媒体、宣传品等公开宣传展示。一经发现违规使用,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发展研究院、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与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管理规定(试行)》(三峡大科〔202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三峡大学国防科研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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