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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jr 点击数:  
 索 引 号  jwc-11_B/2015-1106016  发布机构  教务处  公开日期  2015-11-06
 文  号  三峡大教〔2010〕13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11-06

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教〔201013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本科教学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三峡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本科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和表彰在各项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建立本科教学奖励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主要分为:教学成果类、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及资源建设类、人才培养模式及教改项目类、教师类、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类及其它类。

(一)教学成果类对国家级教学成果、省级教学成果和校级教学成果进行奖励。

(二)专业建设类对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省级品牌专业建设点进行奖励。

(三)课程建设类对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省级精品课程等进行奖励。

(四)教材及资源建设类对国家级精品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等进行奖励。

(五)人才培养模式及教改项目类对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教改项目、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教改项目等进行奖励。

(六)教师类对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学团队等进行奖励。

(七)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类对湖北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奖励。

(八)其它类对获得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建设项目或成果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省级教学奖励或立项的团体或个人,学校将按获奖等级、立项或验收通过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教学成果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20

 

一等奖

10

 

二等奖

5

 

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4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校级教

学成果奖

特等奖

0.5

 

一等奖

0.4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二)专业建设类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立项

1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验收通过

2

省级品牌专业建设点立项

0.5

省级品牌专业建设点验收通过

1

(三)课程建设类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精品课程

5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2

省级精品课程

1

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0.5

(四)教材及资源建设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精品教材

主编排名第一

2

主编排名第一之后

1.5

副主编

1

编委

0.5

参编

0.3

国家级规划教材

主编排名第一

2

主编排名第一之后

1.5

副主编

1

编委

0.5

参编

0.3

教指委推荐教材

主编

1.5

副主编

0.8

参编

0.3

(五)人才培养模式及教改项目类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3

国家级教改项目

1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5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1

省级教研项目

0.2

        六)教师类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教学名师

5

省级教学名师

2

国家级教学团队

3

省级教学团队

1

青年教师讲课竞赛

一等奖0.2

二等奖0.1

三等奖0.05

(七)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类

湖北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优秀奖

        300.00

 

第四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学校将给予奖励,详见《三峡大学大学生学科及科技作品竞赛的组织和奖励办法(修订稿)》(三峡大教200713)。

第五条  其他获得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建设项目或奖励,教务处对获奖情况进行审核并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六条 以上各奖励项目,若属在同类评审中同时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奖励或立项,则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若非同一奖励年度,则后续年度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章    

第七条 鼓励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院级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  本科  奖励办法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5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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