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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jr 点击数:  
 索 引 号  jwc-11_B/2015-1106013  发布机构  教务处  公开日期  2015-11-06
 文  号  三峡大教〔2010〕17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11-06

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教201017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本科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本科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三峡大学本科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峡大学本科学生公共选修课是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为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而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加强和规范选修课的管理,是保证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

一、开设原则

1.全校公共选修课课程开设原则上应涉及我校理、工、文、医、经、管、法、教育等八大学科门类。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人文素养和自然科学素质,同时注意反映学科新成就,注重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2.根据学生和社会需要,可设置一些反映地方人文社会历史、经济及技术应用型的课程。

3.可开设部分反映各学院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多年研究成果、管理理念与技能的课程或专题。

4.每个学科应开设一门以上与本学科内容相关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在具备条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多开公共选修课。

二、课程准入条件和开设要求

1.开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体育和艺术类学科开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不具备上述职称要求的教师提出开课申请须由教务处审批。

2.开课教师必须提出开课申请,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计划、使用或参考教材、授课对象的学科知识背景要求、课堂教学人数、教师资历以及成果介绍等资料,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开课课程名称必须规范。

3.开新课和新开课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经学院教学视导组评议通过后,方能开课。

4.同一门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每人每学期的课堂数原则上不能超过2,因教师本人或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或选课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5.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为32学时以内,不超过2学分。

6.课程须在一个学期内结束。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7.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讲授内容,如确需变更,须报教务处审定。

8.需要进行实验、上机等但不具备条件的公共选修课,暂不开设。

9.对医学类等专业开出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相关课程,开课教师需具备相关资格方可开课。

三、教学管理

1.全校公共选修课归属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开课计划的审核、学期开课的安排、考试安排、成绩管理,公布每学期的选课安排。

2.教务处在每学期定期公布下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计划,印制选课指南,向学生介绍各门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对象、总学时与周学时、上课形式、考核方式及任课老师姓名、职务(职称)、科研项目,帮助学生了解所开设课程。

3.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

4、全校公共选修课倡导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创新,鼓励尝试问题式的讲课、专题性的讲座、论文(设计)式的考查。

5.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认真组织好课堂秩序、课程考核等工作,接受相关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6.学校逐步健全公共选修课的质量监控体系,教学视导团每位成员每月听1-2次公共选修课,鼓励学院教学视导组加强对本学院教师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

7.学校加强公共选修课,特别是人文素质核心课程的建设,有计划的资助人文素质核心课程特色教材建设。

8.学校鼓励和资助公共选修课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

四、选修要求

1.学生必须在第二至第七学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2.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程度、个人爱好、志趣以及合理组织智能结构的需要,自愿选修。

3.学生对选修课必须严肃认真,一旦选定,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测验和考核;无故缺课3次以上者(3),取消考核资格;开课两周之后学生不得退选,退选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五、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参照学校教务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采取考查形式。课程成绩的评定由考勤、讨论、作业、结业考核等多种指标综合确定。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不安排补考和重修。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教字[200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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