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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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6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jr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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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三峡大教〔2008〕36 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性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身体健康,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修完第二专业(需跨学科门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双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双学士学位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所修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2.比较系统地掌握第二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第二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3.具有从事第二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修完第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第二专业毕业论文(完成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5.获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于学生所学第一专业毕业前进行,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由开办第二专业的学院按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进行审核,填写《三峡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与不能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等材料一起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各学院上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第八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向双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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