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学位专业设置 第二条 各学院开设的双学位专业需为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可开设双学位的专业。各学院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0周前向教务处提交开设双学位专业申请(含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 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 第三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所设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应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的学位课程。 第四条 双学位专业必修课程控制在12—16门,学分总量控制在45—50学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为5学分。 第五条 双学位专业学制为2年。教学方式可单独开班,也可采取随堂听课选修、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学生人数达到或超过20人的专业,须单独开班,上课时间为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完成学习计划。 三、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为全日制在校本科二、三、四年级(五年制)学生。 第七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一学年修满45学分、第二学年结束修满9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修满135学分 ,对某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且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修读的双学位专业必须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主修专业与辅修双学位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的,修满双学位专业30学分,可申请辅修证书。 四、报名审批程序 第八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报名。报名结束后,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亦可通过测试方式进行选拔),将审核通过后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教务网上公布通过审查的学生名单。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成绩,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双学位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正常考试,按考试试卷卷面成绩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安排1次补考,时间由开课学院确定,补考取得的成绩标注补考标记。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取得的成绩加注重修标志。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对已考课程成绩不满意(成绩为及格以上),可向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提出书面重考申请,参加该门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该门课程毕业成绩可按分数高的记载,但需标注重考标志。每门课程只可重考一次。 第十三条 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低于(或等于)主修专业已学课程时,双学位专业的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其成绩按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开据交费单,学生凭交费单到财务处交费,开课学院组织已缴费学生的重修重考工作,学生修读完毕,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制作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籍档案,另一份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六、学业审核、学位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学业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与申报工作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课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且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授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不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满30学分的,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辅修证书。 第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辅修证明。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证书应与主修专业证书同时使用。 七、收费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按学分收费,其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准的相应专业的选课学分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学校要求于每学期到财务处交费,凭交费单到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注册并领取听课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须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学院工作人员方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注销学生的信息,该生所交选课费用不予退还。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报名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起开始实行,以前修读学生参照实行。原《三峡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教字[2007] 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