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学籍管理制度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2020-10-27   作者:<td style="font-size: 12px;color: #5b554e;text-align:left;" >ljr 点击数:  
 索 引 号  jwc-11_B/2020-1027016  发布机构  教务处  公开日期  2020-10-27
 文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20-10-27

 

三峡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三峡大教〔2017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本科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和表彰在各项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建立本科教学奖励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奖励标准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中的各类成果指以三峡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团体和个人奖励范围我校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类别主要分为:教学建设类、教学改革类、教学成果类、教学评价类、教师荣誉类。

第四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教学建设类: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及资源建设、实验室及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立项和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奖励。

1.专业建设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总额

立项

奖励金额

验收通过

奖励金额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

5

2

3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

3

1

2

2.课程建设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总额

立项

奖励金额

验收通过

奖励金额

国家级课程

5

2

3

省级课程

2

1

1

 3.教材建设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规划教材

5

4.实验室及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实习实训基地(含示范类)

5

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含示范类)

3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

5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

3

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的奖励由学校相关部门做奖励经费预算并发放。

(二)教学改革类:对在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获得国家级、省级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的项目进行奖励。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项目

2

省级项目

0.2

注: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在学校立项的基础上,由学校择优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推荐申报的项目。其它单位组织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按其授予部门级别下调一级进行认定。

(三)教学成果类: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进行奖励。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200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50

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15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4

校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1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2

(四)教学评价类:对通过专业认证和专业评估进行奖励。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通过国家级专业认证或评估

有效期6

有效期6年(有条件)或有效期3

10

5

通过省级专业评估

2

(五)教师荣誉类:对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教师、湖北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等进行奖励。

1.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

由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2.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教师

按照《三峡大学优秀教学奖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3.湖北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0.03/

4.学科竞赛指导教师

级别

等次

A

B

C

国家级

特等奖

40/

22/

12/

一等奖

30/

12/

10/

二等奖

20/

10/

7/

三等奖

10/

7/

5/

省级

特等奖

20/

10/

7/

一等奖

10/

8/

5/

二等奖

8/

5/

3/

三等奖

5/

3/

1/

注:1)此项奖励经费根据学校实际预算情况将分值折算成奖金,由学院根据教师实际工作量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在学科竞赛中的命题、阅卷、监考等环节的奖励。

2)对指导学生在“创青春”等挑战杯活动及“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中获奖的指导老师,由学校相关部门对应上述标准做奖励经费预算并分配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获得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教学项目或奖励,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对获批和获奖情况进行审核并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该奖项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以上各奖励项目,若在同类评审中获不同级别的立项、称号或奖励,则只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如低级别已奖励,则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部分。

第三章    

第七条 鼓励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院级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三峡大教〔20101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